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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13 08:5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山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山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業(yè)經(jīng)省政府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省長 李春亭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山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 拍賣行為,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從事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招標、 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市) 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商業(yè)、 旅游、娛樂、經(jīng)營性房地產(chǎn)開發(fā)等項目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財政、建設、城市規(guī)劃等部門,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定土地招標、拍賣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招標、拍賣方案應當包括公告、地塊規(guī)劃條件及附圖、地塊位置圖、地塊勘測定界圖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nèi)容。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 拍賣人,是指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競買人,是指參加招標、拍賣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競得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競買人。
第八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規(guī)劃用途和條件。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土地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編制招標文件!≌袠宋募敯ㄕ袠斯婊蛘哒袠搜垥⒄袠说貕K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格式文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nèi)容。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的, 招標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在縣(市)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布。
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ㄒ唬┱袠巳嗣Q、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guī)劃設計要求;
。ㄈ┩稑巳说姆秶①Y格;
。ㄋ模┩稑巳怂魅≌袠宋募跋嚓P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ㄎ澹┞募s保證金的交付方式、時間;
(六)投標地點和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ò耍╅_標地點、時間;
。ň牛┱袠巳苏J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邀請招標的, 招標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 向3個以上具有招標地塊開發(fā)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一條(一)、(二)、(五)、(六)、(七)、(八)項的內(nèi)容以及招標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應當設定標底, 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招標土地,并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
投標文件一經(jīng)按程序送達,視為無異議。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可以依據(jù)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十六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 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投標人可以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
第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嗷ゴㄍ稑藞髢r;
。ǘ┡c招標人串通投標;
。ㄈ┫蛘袠巳嘶蛘咴u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ㄋ模┮云渌绞脚撟骷伲_取中標。
第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開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ǘc算投標文件;
。ㄈ╅_啟投標文件;
。ㄋ模⿲ν稑宋募M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宣布無效。
第二十條 下列投標文件無效;
。ㄒ唬┱袠宋募_定的截止時間后提交的;
。ǘ┩稑宋募环险袠宋募(guī)定的;
(三)重復投標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標,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投標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u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土地、規(guī)劃、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有關專業(yè)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人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 認為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的投標。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后, 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中標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沒有中標的,招標人應當自招標結束之日起10日內(nèi)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
計劃、城市規(guī)劃等部門應當依據(j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中標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guī)劃許可等手續(xù)。
第三章 拍賣
第二十六條 拍賣人應當編制拍賣文件!∨馁u文件應當包括拍賣公告、拍賣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nèi)容。
第二十七條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前至少30日在縣。ㄊ校┮陨现饕獔罂蛘咂渌襟w發(fā)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ㄒ唬┡馁u人的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guī)劃設計要求;
。ㄈ└傎I人的范圍、資格;
(四)拍賣的地點、時間;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時間、方式;
。┙o付成交價款的方式;
。ㄆ撸└傎I人索取拍賣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ò耍﹨⒓痈傎I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ň牛┡馁u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拍賣人應當按照拍賣文件的要求, 對競買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
第二十九條 下列競買申請書無效;
。ㄒ唬┰谂馁u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
。ǘ└傎I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
。ㄈ┪兴舜砩暾垼形募积R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競買申請書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三十條 拍賣人應當組織競買申請人踏勘拍賣土地,并對競買申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
第三十一條 拍賣人對已發(fā)出的拍賣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的,應當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競買申請人。
競買申請人可以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撤回競買申請書。
第三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文件確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拍賣。
拍賣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拍賣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傎I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ǘ┲鞒秩私榻B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要求、基準地價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和應價的遞增最低幅度;
。ㄋ模└傎I人舉牌應價;
。ㄎ澹┲鞒秩诉B續(xù)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無再應價的,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的同時落槌,宣布該應價者為競得人;
。┡馁u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人對拍賣地塊設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聲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三十四條 競得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偟貌怀傻模馁u人應當自拍賣結束之日起10日內(nèi)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拍賣文件的規(guī)定與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
計劃、城市規(guī)劃等部門應當依據(j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競得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guī)劃許可等手續(x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規(guī)定與招標人或者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取消其中標或者競得資格,所交付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可以依法請求賠償;地上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需要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無償收歸國家所有。
招標人或者拍賣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應當退還出讓金,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可以解除出讓合同,并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行賄等手段騙取中標或者競得的,中標或者競得無效,由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土地招標、拍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國有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租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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