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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4 18: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
《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業(yè)經(jīng)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10月15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0月19日
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2004年8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zhèn)。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其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房屋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城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
第七條 市級登記機關應當制定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guī)程,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系統(tǒng),并做到信息公開。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做好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檔案管理和房屋測繪數(shù)據(jù)確認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 房屋權利的取得、轉移、變更及消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的種類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預告登記、注銷登記。
第九條 權利人或者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其依法登記或者批準機關批準的名稱;成年人應當使用身份證件所載姓名;未成年人應當使用戶籍所載姓名,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登記。
權利人或者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權利人或者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jīng)公證或者認證:
。ㄒ唬┩鈬嘶蛘吒、澳、臺居民及華僑作為房屋權利人委托代理人的;
(二)個人所有的房屋轉讓中出讓方委托代理人的;
。ㄈ﹤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
。ㄋ模┓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監(jiān)護人代理被監(jiān)護人處分房屋的,監(jiān)護人應當提交存在監(jiān)護關系的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 權利人或者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證件;所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為原件。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的,應當出具受理文件收據(jù)。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
。ㄒ唬┵I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當事人可以一方申請:
。ㄒ唬┏跏嫉怯;
。ǘ┳兏怯洠
。ㄈ╊A告登記;
(四)繼承、遺贈;
。ㄎ澹┰O定抵押權、典權;
。┲俨脵C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裁定、判決;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ㄒ唬┮婪ㄓ傻怯洐C關直管的公房和代管的房屋;
。ǘo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ㄈ┓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依法作出的決定、裁定應當送達登記機關,并且應當在決定書、裁定書中詳細載明查封或者限制的內容、起止時間:
。ㄒ唬┤嗣穹ㄔ阂婪ㄗ鞒龅臎]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裁定、判決已經(jīng)生效的;
。ǘ┕、檢察機關依法對已立案的案件,根據(jù)案情需要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并作出正式?jīng)Q定的;
。ㄈ┓、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期限屆滿需要繼續(xù)查封或者限制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期滿前,作出繼續(xù)查封或者限制的決定、裁定,并送達登記機關;逾期未送達的,權利人的權利自然恢復。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暫緩登記:
。ㄒ唬┮蛘斃碛刹荒馨雌谔峤蛔C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guī)定需要補辦手續(xù)的;
。ㄈ┓课輽鄬偌m紛尚未解決的;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ㄒ唬┻`法建筑;
。ǘ┡R時建筑;
。ㄈ┓、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權利人或者申請人。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或者申請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權屬清楚、應當提交的證件完備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預告登記應當在受理申請15日內核準登記,并出具預告登記證明。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頒發(fā)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zhí)《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執(zhí)《房屋共有權證》!斗课莨灿袡嘧C》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項權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zhí)。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影響使用的,由權利人提出申請,經(jīng)登記機關審核、確認需要換發(fā)的,予以換發(fā)新的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登記機關發(fā)布補發(fā)公告, 2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補發(fā)新的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二條 權利人或者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交納登記費用。
登記機關應當公示房屋權屬登記的收費標準。
第三章 總登記和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為了清理產權、整理產籍,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權屬進行總登記或者驗(換)證。
第二十四條 總登記或者驗(換)證應當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fā)布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偟怯浕蛘唑灒〒Q)證的區(qū)域;
。ǘ┑怯浧谙;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四)受理登記地點;
。ㄎ澹┢渌嘘P事項。
凡列入總登記或者驗(換)證范圍內的,無論當事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登記。
第二十五條 新建成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并提交如下證件和材料:
。ㄒ唬┙ㄔO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ǘ┙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ㄈ﹪型恋厥褂米C;
。ㄋ模┙ㄔO工程施工許可證;
。ㄎ澹┚哂蟹慨a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六)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ㄆ撸┥暾埲思按砣说挠行ёC件。
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第二十六條 在建的房屋,申請人可以持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證件和材料(第六項除外)及項目批準文件申請已建設部分房屋預先初始登記。
房屋在建工程預先初始登記核發(fā)《房屋在建工程預登記證》。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總投資25%以上,并已經(jīng)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可以持項目建設圖紙和有關批準文件到登記機關辦理預售登記。
第四章 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因房屋買賣、互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合并、分割、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應當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二十九條 購買現(xiàn)有公有住房而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房屋權屬轉移之日起90日內,持公有住房出售手續(xù)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 購買商品房屋的,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成交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材料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一)商品房銷售票據(jù);
。ǘ┥唐贩抠忎N合同;
。ㄈ┊斒氯思按砣说挠行ёC件。
提交的證件和材料內容與房屋實際不符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已經(jīng)確認權屬的房屋,因調撥或者單位合并、分立致使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權利人應當在行為發(fā)生之日起9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證件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需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還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 已經(jīng)確認權屬的房屋,因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調解、決定、裁決、裁定、判決致使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權利人應當在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9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材料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ㄒ唬┓课輽鄬僮C書;
。ǘ┲俨脵C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決定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
。ㄈ嗬思按砣说挠行ёC件。
第三十三條 已經(jīng)確認權屬的房屋,因買賣、贈與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轉讓而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的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材料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一)房屋權屬證書;
(二)房產轉讓合同;
(三)當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證件。
繼承、贈與、涉外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相應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房屋權屬轉移的,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同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 已經(jīng)確認權屬的房屋,因分割、擴建、改建和部分拆除、倒塌、焚毀使房屋現(xiàn)狀發(fā)生變更及其他個別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當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變更登記:
。ㄒ唬┓课輽嗬嗣Q變更的;
。ǘ┗橐龃胬m(xù)期間,權利人在夫妻間變更的;
。ㄈ┓课菝娣e增加或者減少的;
。ㄋ模┓课莘ɑ蛘卟糠指慕ǖ;
(五)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的;
。┓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房屋坐落的區(qū)劃、街道名稱、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fā)生變更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應當公告變更期限等內容,權利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免費為權利人進行變更登記。
第五章 他項權利登記和預告登記
第三十七條 權利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房屋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設定他項權利合同書、權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關依法對房屋他項權利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審查、確認后,核發(fā)《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九條 經(jīng)登記的房屋他項權利發(fā)生轉移、變更的,權利人應當在合同簽訂或者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持轉移、變更的證明文件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的轉移、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房屋尚未建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ㄒ唬╊A購商品房及其轉讓的;
。ǘ┮灶A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
。ㄈ┓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經(jīng)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利的優(yōu)先請求權。
第四十一條 申請預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商品房預售合同等協(xié)議、當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證件。
第四十二條 預告登記自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起滿二年,當事人未申請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的,預告登記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條 經(jīng)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持證明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終止的文件辦理預告登記注銷。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利終止的,權利人應當進行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房屋所有權自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自然終止。
第四十五條 已確認權屬的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焚毀的,權利人應當自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和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權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應當在拆除前,持房屋權屬證書及有效證件,申請房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發(fā)放的同時,持用地批準書、用地批復或者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劃拆遷范圍圖、關于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的批復等材料,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房屋他項權利終止,房屋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及房屋他項權利終止的證明等材料,共同申請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ㄒ唬┓课輽嗬麥,權利人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的;
。ǘ┏肿C人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材料,用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ㄈ┮虻怯洐C關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ㄋ模┮蚱渌蛞婪☉斪N房屋權屬證書的。
登記機關應當在作出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上繳房屋權屬證書;逾期未上繳的,由登記機關公告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但可以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免費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和以欺騙手段獲準房屋權屬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登記機關以外的其他組織,擅自受理房屋權屬登記或者擅自制作、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和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當事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關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組織聽證。
第五十五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罰沒票據(jù)的使用和罰沒款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使用但不完全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權屬登記條件的房屋,其權屬登記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日公布的《哈爾濱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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