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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區(qū)國有土地儲備辦法

2002-11-28 10:26    【  【打印】【我要糾錯】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徐州市市區(qū)國有土地儲備辦法》已經2002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潘永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盤活土地資產,確保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的儲備適用本辦法。

  集體所有土地必須依法辦理征用手續(xù)后,方可實行土地儲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中心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代表政府持有國有土地或者將需要盤活的存量土地視不同情況實行收購或者預購后予以儲存,并實施土地前期開發(fā)后列入政府可供地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門”)是本市土地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土地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實施土地的儲備和政府供地前土地開發(fā)工作。

  第五條 市計劃、經貿、建設、規(guī)劃、財政、房產、國土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儲備范圍

  第六條 下列土地應當實行儲備:

 。ㄒ唬┍臼惺袇^(qū)內未確定使用權人的可利用存量土地;

  (二)已征為國有暫未供應的土地;

 。ㄈ┏蜂N村民小組建制后剩余的土地;

 。ㄋ模┍灰婪ㄊ栈氐幕氖、閑置土地;

 。ㄎ澹┮婪]收的土地;

 。┩恋厥褂闷谙迣脻M,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暫不供應的土地;

  (七)單位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yè)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將用途調整為商業(yè)、住宅等用途的土地;

 。ò耍┓康禺a開發(fā)企業(yè)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動工建設滿2年,依法收回的土地;

 。ň牛┮猿鲎尫绞饺〉猛恋厥褂脵嗪笪窗春贤s定時間開發(fā),且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十)因實施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和進行舊城改造的重點地段、成片區(qū)域、城郊結合部的土地;

  (十一)政府指令儲備的其他土地。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建設用地市場需求情況,報經政府批準后,有計劃、分批次地將具備出讓條件的儲備土地投放土地市場,并按《徐州市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辦法》的規(guī)定確定土地使用者。也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以協(xié)議出讓或者劃撥方式供給土地使用者。

  第八條 對按第六條規(guī)定應納入儲備范圍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自行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儲備的運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市計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產業(yè)結構調整及城市建設要求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制定階段性土地儲備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土地儲備實行申報制度。凡屬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內應實行儲備的國有土地,其用地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到市土地儲備中心申報。

  第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至六項包括的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確權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后直接儲備。

  除前款規(guī)定外需要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市政府批準的階段性土地儲備計劃和政府供地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具體地塊的土地收購或者預購計劃,報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實施。

  對其中暫不具備收購儲備條件或者受財力限制無力收購的地塊,由市規(guī)劃部門以規(guī)劃紅線將土地劃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計劃儲備。

  第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對確定收購的國有土地,應區(qū)別行政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作適當補償,補償可采取貨幣補償或者土地置換補償兩種方式。

  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屬行政劃撥土地,補償標準按收購土地現(xiàn)用途評估地價確定;屬出讓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額,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土地期間應付出的出讓金額確定。采取土地置換補償方式的,按貨幣補償標準提供同等價值面積的土地。

  對地面附著物的補償,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標準按照經評估機構評估的附著物實際評估價格確定。

  土地價格和附著物實際評估價格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報經其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中心對確定預購的國有土地,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視具體情況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5%至15%的定金。

  第十四條 土地收購和預購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申請收購或者預購。對確定由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者預購的國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中心提出收購或者預購申請,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收購或者預購申請;

  2、法人資格證明;

  3、授權委托書;

  4、營業(yè)執(zhí)照;

  5、土地使用證或者權屬證明材料;

  6、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權屬證明材料;

  7、土地平面圖;

  8、主管部門意見;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ǘ鄬僬{查。土地儲備中心對申請收購或者預購的土地及其地面附著物的權屬、面積、四至范圍、用途等情況負責到相關部門核實。

 。ㄈ┱髟冇嘘P職能部門意見。土地儲備中心就申請收購或者預購的土地,向規(guī)劃管理部門征詢收購或者預購地塊的規(guī)劃紅線范圍、用途和容積率等規(guī)劃指標意見。

 。ㄋ模┦召徰a償費測算。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土地及其地面附著物收購補償費進行測算。實行土地置換的,應確定與收購土地相同價值的地塊。

 。ㄎ澹┓桨笀笈M恋貎渲行母鶕恋貦鄬僬{查、規(guī)劃意見和收購費用測算情況,提出土地收購或者預購的具體方案,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對特殊地塊的收購或者預購儲備方案須報市政府批準。

 。┖炗喪召徎蛘哳A購合同,收回原土地使用權。土地收購或者預購方案批準后,由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預購合同》。國土資源部門報經政府批準后,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ㄆ撸﹪临Y源部門將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土地儲備中心。

 。ò耍┦召徰a償或者支付預購定金。土地儲備中心對收購的土地,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補償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金。實行土地置換方式補償的,由土地儲備中心到相關部門辦妥土地置換審批手續(xù)后,將置換后的土地提供給原土地使用權人。對預購的土地,土地儲備中心按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和雙方約定,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定金。

 。ň牛┙桓妒召復恋。根據收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地面附著物。

  第十五條 被收購或者預購的土地,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預購合同》后,即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或者預購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召徎蛘哳A購土地的座落、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ǘ┩恋厥召徰a償費用、土地預購定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ㄈ┙桓锻恋氐钠谙藓头绞;

 。ㄋ模╇p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ㄎ澹┻`約責任;

 。幾h的解決方式和途徑。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或者預購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實施收購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終止。

  第四章 儲備土地的開發(fā)、利用和供應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政府供地需要,完成儲備土地上的附著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fā)工作。

  實施地面附著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前期開發(fā),必須以招標方式確定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的土地在實施地面附著物拆除、土地平整以及配套設施建設等前期開發(fā)工作時,市計劃部門應根據市土地儲備中心的申請,辦理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立項審批手續(xù),規(guī)劃部門按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頒發(fā)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儲備土地地上附著物及其他設施需要實施拆遷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依法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統(tǒng)一實施拆遷安置。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中心在儲備土地供應前,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連同地上附著物及其他設施出租、抵押、臨時改變土地用途,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中心應做好土地開發(fā)補償費的測算和儲備土地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運作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依法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本金由財政部門撥付,市土地儲備中心運作后的增值資金按20%的比例提取,逐步充實資本金。

  第二十六條 儲備土地經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出讓、劃撥后,由土地儲備中心按宗地為單位計算出前期收購、開發(fā)成本,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財政部門監(jiān)督,從出讓收益中扣減成本,凈收益部分上繳財政。

  第二十七條 在必要時,土地增值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報市政府批準后返還給原用地單位。

  第二十八條 國有土地收益資金扣除應繳入預算內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按規(guī)定上繳中央的資金以及有關開發(fā)成本后,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政府按有關規(guī)定批準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規(guī)定應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國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服從收購儲備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第三十條 對本辦法規(guī)定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面附著物的,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土地儲備中心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金或者土地預購定金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或者預購合同,土地儲備中心已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部分補償金或者定金不予返還。

  第三十二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履行合同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土地收購或者預購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中的爭議,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在合同或者協(xié)議中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嚴格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縣(市)、賈汪區(qū)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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