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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0-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改善城市環(huán)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市政工程設施是指:
。ㄒ唬┏鞘械缆,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廣場、規(guī)劃道路用地以及路名牌等附屬設施。
。ǘ┏鞘袠蚝,包括跨河橋、涵洞、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澇)泵站、污水處理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ㄋ模┏鞘械缆氛彰髟O施,包括城市道路和橋涵、街巷、不售票的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市城鄉(xiāng)建設局和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是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市、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市路燈管理所、區(qū)市政養(yǎng)護管理所是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
城市規(guī)劃、公安、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環(huán)境保護、水利和供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與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建養(yǎng)管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市政工程設施的規(guī)劃制定和設計審查,建設項目必須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發(fā)給合格證,方可辦理竣工決算,交付使用,并將有關資料和文件移交市城建檔案館和市政管理部門。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返工,直至合格。建設項目竣工交接后實行一年期的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因質量產生的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采取貸款、引進外資、受益單位出資和其他方式籌措。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市政設施維護定額標準撥給維護資金。
經依法批準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工程設施,收取的費用專戶儲存,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貸款修建的,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償還貸款;外商投資經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制止、檢舉、揭發(fā)有關損害、侵占市政工程設施行為有功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定期巡視檢查,及時養(yǎng)護、維修,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
單位修建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專用道路,由該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
第十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業(yè)、堆放物料;
。ǘ┰阡佈b路面上焚燒物品,拌和或存放砂漿、混凝土;
。ㄈ┥米蚤_、改道口,改裝人行道板等改變市政工程設施現狀;
。ㄋ模┥米栽O置臺階、門坡、陽臺、站臺、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指路牌、廣告牌等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在人行道上行駛或擅自停放機動車輛;
。┢渌米哉加、挖掘、損害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十一條 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城市規(guī)劃部門和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部門同意,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維修費。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等,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規(guī)劃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不得用作集貿市場和停車場。
城市道路已用作集貿市場和停車場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遷出。遷出前,使用的管理單位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維修費,道路維修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
確需占用人行道設置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的,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停放點的具體位置由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劃定。
第十四條 報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嚴格執(zhí)行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等各項規(guī)定。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后,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恢復道路原狀。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占用期限的,必須提前十五天按照原審批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xù)占用。
第十五條 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經城市規(guī)劃部門、市政管理部門和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部門同意,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挖掘;其中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還必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春節(jié)、國慶節(jié)前十五天、后五天,不得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第十六條 因管線發(fā)生突發(fā)性事故需要挖掘道路緊急搶修的,管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先行挖掘,但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道路挖掘手續(xù)。
第十七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需要臨時封閉城市道路的,先登報通告,后施工;
。ǘ┦┕がF場應當設置交通安全圍檔設施及標志,夜間應當設置施工標志燈或反光圍擋、路欄;
。ㄈ┰谑┕がF場的明顯位置設置標志牌,注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竣工日期、工程負責人、道路挖掘許可證號等;
。ㄋ模╀佋O地下管線應當分段開挖、圍檔作業(yè),能夠頂管施工的要頂管施工;
。ㄎ澹┡c地下其他設施發(fā)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調解決;
。┗靥钔帘仨毞謱雍粚,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雜物;
。ㄆ撸┦┕げ牧蠎斣谂鷾实姆秶鷥榷逊,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ò耍┕こ炭⒐ず,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市政管理部門修復挖掘的道路路面,主干道應當在七日內完成,其他道路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在開工前兩個月發(fā)布公告;需要在該地段埋設地下管線等設施的單位,應當在公告期限內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有關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手續(xù),一并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內不準挖掘。確需挖掘的,必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四至六倍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一律不得減免。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開、改道口,改裝人行道板等改變市政工程設施現狀的,均由市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履帶式、鐵輪式和超過道路負荷量的機動車輛需要在鋪裝路面上行駛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經市政管理部門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二十二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當經常觀測、檢查城市橋涵的內部結構變化情況,積累資料,及時養(yǎng)護、維修,加強管理,保證橋涵安全,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橋涵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跇蛏蠑[攤設點、施工作業(yè)、堆放物料;
。ǘ┻\載超高、超幅貨物的機動車輛過橋;
(三)履帶式、鐵輪式等對橋涵有損害的機動車輛擅自過橋;
。ㄋ模┥米匝b置設施、張貼廣告;
。ㄎ澹┰谌诵械叵峦ǖ纼壬米詳[攤設點以及通行三輪車、板車和騎行自行車;
。┥米哉加昧⒔粯颉⑷诵刑鞓蛳旅娴目盏丶叭诵械叵峦ǖ;
。ㄆ撸┢渌麚p害、侵占城市橋涵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超過橋梁負荷量的機動車輛確需過橋時,必須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過橋。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在城市橋涵及其保護區(qū)內興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在跨河橋上下游保護范圍內不得挖砂、取土。確需利用橋涵架設管線等設施的,必須向市政管理部門提申請,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監(jiān)測排入城市排放設施的水量和水質,建立污水水質檔案,及時排除故障,保持排水設施完成、暢通。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級、損壞、堵塞、偷盜排水設施;
(二)在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種菜、圍檔作業(yè);
。ㄈ┏篮楣こ绦枰,在排水管渠上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ㄋ模┫蚺潘芮䞍鹊谷肜⒃、雜物或排入建設施工中的灰漿、泥漿以及直接排入糞便;
(五)向排水管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米越油ㄅ潘芮蚋膭优潘O施;
。ㄆ撸┰谂潘芮鏊诤团潘髑䞍仍O閘憋水或在檢查井安泵抽水;
。ò耍┢渌麚p害、侵占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必須按照城市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管線位置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設計,經市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城市規(guī)劃部門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修建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排水管渠,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建的排水管渠可以自行施工、養(yǎng)護,也可以委托市政管理部門施工、養(yǎng)護。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故障或遇到險情需要截水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接到市政管理部門的通知后,必須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凡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工商企業(yè)、服務行業(yè)、經營性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市政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許可手續(xù),交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三十二條 在防洪排澇期間,與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撫河的水位管理,應當優(yōu)先服從城市排水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經常巡視檢修,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
供電部門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供電。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涵、住宅小區(q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市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建設。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或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ǘ┥米栽诔鞘械缆氛彰鳠魲U上架設通信線(纜)或安置其他設施;
。ㄈ┥米越佑贸鞘械缆氛彰麟娫;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旁邊堆放的料、違章建筑、挖坑取土;
。ㄎ澹┢渌麚p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向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占用維修費。
因特殊原因確需暫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的,應當報經供電部門同意,按照前款規(guī)定批準后,方可使用,并繳納電費。
第三十七條 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向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拆除、遷移、改動,費用由申報單位和個人承擔。
在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的,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同意,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方可施工。
因突發(fā)性事故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壞,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市政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和搶修。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造成損壞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米哉加贸鞘械缆肥┕ぷ鳂I(yè)、堆放物料或擅自設置臺階、門坡、陽臺、站臺、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指路牌、廣告牌等的,按照城市道路占用維修費的兩倍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并加倍罰款。
。ǘ┥米哉加贸鞘袠蚝、排水、道路照明設施,或在其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架設通信線(纜),擅自占用立交橋、人行天橋下面的空地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并加倍罰款。
。ㄈ┥米酝诰虺鞘械缆罚_、改道口,改裝人行道板,接通排水管渠或改動排水設施,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等改變市政工程設施現狀,在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內設閘憋水或在檢查井安泵抽水,在跨河橋上下游保護范圍內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旁邊挖砂、取土,在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種菜、圍檔作業(yè)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ㄋ模┥米栽诔鞘械缆、排水設施上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占壓、損壞、堵塞排水設施,在城市橋涵及保護區(qū)內興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行拆除,并加倍罰款。
(五)向排水管渠倒入垃圾、渣土、雜物或排入建設施工中的灰漿、泥漿以及直接排入糞便,向排水管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城市鋪裝路面上焚燒物品,拌和或存放砂漿、混凝土,在人行道行駛或停放點外停放機動車輛,占用、挖掘道路后不按照審批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恢復道路原狀、清理現場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載超高、超幅貨物的機動車輛通過橋涵,履帶式、鐵輪式和超過道路、橋梁負荷量的機動車輛擅自或不按照審批規(guī)定要求通行的,處以5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加倍罰款。
。ㄆ撸┥米越佑贸鞘械缆氛彰麟娫吹模熈畈鸪,補交電費,并按照用電量的五倍電價處以罰款。
對偷盜、非法收購、故意損壞市政工程設施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guī)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guī)劃、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環(huán)境保護、水利和供電等有關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予查處。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復處罰。
第四十條 罰款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票據,并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罰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市政工程設施行使管理權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或負責人的責任;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找(guī)定批準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ǘ⿲Σ缓细竦氖姓こ淘O施建設項目驗收合格的;
。ㄈ⿲ν诰虻穆访娌话凑找(guī)定期限予以修復的;
。ㄋ模⿲p壞的市政工程設施不及時修補的;
(五)對施工現場管理不當的;
。┩婧雎毷卦斐墒姓こ淘O施建設較大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列城市道路占用維修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占用維修費等,按照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執(zhí)行。
收費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票據,專戶儲存,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灣里區(qū)、各縣城和建制鎮(zhèn)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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