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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以下稱“工程質量”),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真做好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工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投訴,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行為。
第三條 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理線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在悠悠期內和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屬投訴范圍。對超過保修期,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及時、依法解決的原則。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中心負責。省直有關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受理工作,由各部門根據(jù)具體情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市(地)及以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要成立相應工程質量投訴機構,負責受理本轄區(qū)內的工程質量投訴,并辦理上級批辦的投訴。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投訴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遑瀼貓(zhí)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嬷贫ㄈ」こ藤|量投訴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
、鐚Ω魇械睾褪≈庇嘘P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協(xié)調;
㈣受理全省范圍內的工程質量投訴。
第七條 市地以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㈠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
、娼M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㈢受理本地區(qū)、本部門范圍內的工程質量投訴,辦理上級批辦的投訴。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和職責,由省直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省級投訴處理機構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按照屬地解決和歸口辦理的原則,分別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訴處理機構或工程歸口管理部門處理,并要求報告處理結果。重點、市政、住宅、設計、建筑安裝、建設監(jiān)理等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處、室、局要履行好各自的職責。認真組織和監(jiān)督查出所管的工程質量問題。省級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批轉給各市地、各部門處理的工程質量投訴材料,應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調查和處理情況下報。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上報調查處理結果的,要及時說明原因。對于重大和市地查處不力的工程質量問題,省級投訴處理機構可派人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條 市(地) 、縣(市)投訴處理機構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應直接派人或與有關部門共同調查處理,不得層層轉批,貽誤處理。
第十一條 投訴處理機構要督促工程質量責任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認真處理好用戶對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對投訴的信函要做好登記;對以電話、來訪等形式的投訴,承辦人員在持待時,要認真聽取陳述意見,做好詳細記錄并進行登記,對注明聯(lián)系地址、電話和聯(lián)系人姓名的投訴,要將處理的情況通知投訴人。
第十二條 對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處理的投訴, 投訴處理機構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辦商,在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和協(xié)調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xié)同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于投訴工程質量問題, 投訴處理機構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合理的要求,要及時妥善處理;暫解決不了的要向投訴人作出解釋,并責成工程質量責任方限期解決;對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說明。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錯誤的處理結果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在調查處理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 不得將工程質量投訴中涉及到的檢舉、揭發(fā)、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轉送給被檢舉、揭發(fā)、控告的人員和單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投訴人。
第十五條 接待和處理工程質量投訴是合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日常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正常渠道,采取正當方式反映質量問題,對在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敷衍、推諉的單位及人員,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山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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