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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15: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1999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qū)建成區(qū)內的臨街標牌、燈飾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街標牌是指臨街單位和門店的牌匾、櫥窗以及面向社會公眾設置的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招貼欄、報欄、畫廊、標示牌等。
本辦法所稱燈飾是指臨街或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外體照明光源和標牌、戶外廣告加裝的霓虹燈、輪廓燈、射燈、燈箱、泛光燈、汽光燈、滿天星燈等發(fā)光體。
第四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臨街標牌、燈飾設置的監(jiān)督、管理、指導工作。
區(qū)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負責所管轄范圍內的臨街標牌、燈飾設置的監(jiān)督、管理、指導工作。
規(guī)劃、建設、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及供電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臨街標牌、燈飾的設置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建成區(qū)內所有臨街單位、門店及其他有關單位設置標牌均應遵守本辦法,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設置燈飾,美化、亮化城市。
第二章 標牌與燈飾設置
第六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街景專項規(guī)劃編制城市臨街標牌、燈飾的設置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類別、建筑特征、功能特點對臨街標牌、燈飾的設置制定相應標準。
第八條 臨街單位、門店和其他有關單位應采用新材料、新技術制作、設置標牌和燈飾,改善、美化城市臨街景觀。
第九條 臨街標牌和燈飾應當整潔、美觀。用字規(guī)范,書寫工整、漂亮,不得有殘缺字。設置形式和位置應與周圍景觀相協(xié)調。
禁止在沿街門面、墻體上書寫店名、單位名稱、經營商品種類等文字。
第十條 設置標牌、燈飾應當安裝牢固,保證安全。設置燈飾必須采取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下列范圍內的臨街標牌和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設置燈飾:
(一)繁華商業(yè)區(qū);
(二)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的公共建筑物、構筑物;
。ㄈ┏鞘兄饕鋈肟诘母邔庸步ㄖ、構筑物;
(四)城市標志性公共建筑物、構筑物;
(五)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等市政設施;
。┦腥嗣裾J為應當設置燈飾的其他范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范圍內擬建和正在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市政設施,其燈飾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市區(qū)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主要出入口設置的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燈箱、電動顯示器、電子顯示屏、外打燈等形式進行設計、安裝。
第十四條 臨街單位、門店的門面標牌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進行設計、安裝,商業(yè)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
第十五條 市區(qū)主干道、次干道、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裝飾效果。
第十六條 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應安裝燈光裝飾,但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市區(qū)主要出入口的道路照明設施,其設計應有特點,成為城市特色景觀。
第十七條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外部照明、裝飾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
臨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飾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的燈飾設施,由管理單位安裝,也可由戶外廣告經營者安裝。
第十八條 設置燈飾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并限期完成。未經市或區(qū)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改動、移動、拆除。
第三章 標牌與燈飾管理
第十九條 臨街標牌和燈飾由設置單位和個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飾啟閉工作。
第二十條 設置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臨街標牌、燈飾的養(yǎng)護維修,確保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發(fā)現(xiàn)設施污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或刷新。
第二十一條 臨街燈飾應當與路燈同步開啟,冬季22時、夏季23時后方可關閉。但重大節(jié)慶活動應當延時關閉。
第二十二條 市、區(qū)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臨街標牌、燈飾設置與管理情況的檢查、指導,并協(xié)調解決標牌、燈飾設置與管理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qū)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ㄒ唬┰O置的臨街標牌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ǘ┎话幢巨k法規(guī)定安裝燈飾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guī)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裝燈飾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米愿淖、移動、拆除燈飾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開啟或在規(guī)定的時間前關閉燈飾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臨街標牌或燈飾污損,未在限期內修復、更換、刷新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和上街區(qū)的臨街標牌、燈飾設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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