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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3: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發(fā)揮市政工程設施的功能,促進城市建設的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廈門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設、養(yǎng)護、維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設施,為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城市排水設施。
第四條 廈門市公用事業(yè)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各區(qū)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qū)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園林、環(huán)保、規(guī)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各自的行政職責范圍內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管理。
第五條 鼓勵外商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
第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依照規(guī)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對建設、維護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管理
第九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制定各項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guī)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舊城改造區(qū)、開發(fā)區(qū)內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納入舊城改造區(qū)、開發(fā)區(qū)的綜合開發(fā)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設計、建設。
依附于城市道路、橋涵、隧道的各類管線必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和市政技術規(guī)范,與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同時設計,同步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方案的會審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承擔市政工程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或施工任務。
第十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實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年為保修期。
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確保道路質量,保證設施完好、排水暢通、路燈明亮。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路肩、路坡、路堤、邊溝、擋土墻、堤岸、街巷、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及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建設預留地等。
第十六條 鼓浪嶼區(qū)范圍內的城市道路,由鼓浪嶼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其他各區(qū)內3.5米寬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居住小區(qū)內3.5米寬以下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小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
上述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ㄒ唬┰谌诵械郎闲旭偂⑼7牌;
。ǘ┞膸к嚒㈣F輪車及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ㄈ┰诜侵付ǖ牡缆飞线M行機動車試剎車;
(四)損壞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ㄎ澹┥米圆鸪、動遷、遮擋、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設施和設備;
。┢渌麚p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交警部門會審同意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占道許可證。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并按照審批的面積、期限、用途占用。臨時占用期滿后,應立即拆離所占道路,清理場地;使用過程中造成道路損壞的,由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單位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占用單位承擔。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最長期限為1年。
第十九條 需臨時封閉城市道路作集貿市場的,必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封閉城市道路作集貿市場的,由市場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養(yǎng)護標準負責養(yǎng)護維修,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市場管理單位可委托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單位進行養(yǎng)護維修。
第二十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做公共停車場、點的,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車場、點的,其收費管理單位應保證場地有序、整潔和市政設施完好,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一條 要求臨時占用市區(qū)內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的申請和有可能影響地下管線設施功能及其正常維護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不予批準。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動遷城市道路設施。
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預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車行道,須經市公安交警部門會審同意。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規(guī)范和期限進行挖掘,并在施工現場設置標志和交通安全防護圍欄設施,完工后應立即清理場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并應及時組織道路養(yǎng)護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中的地下管線發(fā)生突發(fā)事故,管線管理單位可在先行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后破路搶修;在破路搶修后24小時內應按規(guī)定補辦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區(qū)主次干道建成后5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內不準挖掘。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井蓋,由各管線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術標準設置和管理。
因城市道路上管線的檢查井塌陷、井蓋缺損等原因造成道路不暢通、人身傷亡及其他有關事故,管線管理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嚴禁偷取城市道路井蓋。
嚴禁廢品收購站、點收購各類破舊道路井蓋及其他市政設施器材。
第四章 城市橋涵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涵,包括立體交叉橋、高架橋、隧道、涵洞、閘門、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
第二十八條 城市橋涵根據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條規(guī)定分別由市、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第二十九條 車輛通過橋涵,其速度、高度、重量、長度、寬度不得超過橋涵標志牌規(guī)定的限度。
超高、超重、超長、超寬車輛需通過橋涵的,應經過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警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條 除市政工程設施養(yǎng)護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橋涵內進行各種工程施工作業(yè)、堆放物料或在橋涵管理范圍內挖沙、采石、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橋面、橋孔,堵塞涵洞,在橋涵附近傾倒垃圾土頭,或從事其他影響橋涵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依附橋涵架設管線的,應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管線竣工后,管線的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第三十三條 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建成后,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驗收,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有協議的,按協議管理。
第三十四條 橋涵管理單位應經常觀測、檢查橋涵內部結構變化情況,并及時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橋涵使用情況,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依附于城市道路、橋涵等的路燈配電室、箱、變壓器、電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guī)程規(guī)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使亮燈率不低于95%.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ㄒ唬⿹p壞或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ǘ┥米赃w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ㄈ┥米栽诔鞘械缆氛彰鳠魲U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
。ㄋ模┰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旁堆放雜物、挖坑取土等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維護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照明設施不得小于規(guī)定距離,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
第六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網、溝渠、有調蓄功能的塘湖以及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及其他相關設施等。
第四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根據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條規(guī)定分別由市、區(qū)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雨污分流區(qū)域內,新建排水設施應按雨污分流的技術要求設計修建,原未分流的排水設施應限期改造,實行分流。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單位專用排水設施應按雨污分流的技術要求修建。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增加城市公共排水量的,在建設項目總概算中應增加排水工程建設投資。
第四十四條 使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按規(guī)定交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四十五條 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排水資料。
排放的污水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超過標準排放污水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六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二)傾倒垃圾、土頭等固體廢棄物;
。ㄈ┡欧呕覞{、泥水、糞便等其它雜物;
。ㄋ模┡欧啪哂懈g性、劇毒、易燃、易爆的物質和有害氣體;
。ㄎ澹┯晡酃艿阑旖樱
。┥米愿淖兣潘较蚧蚺潘O施結構,填高排水出口,設置障礙物,影響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ㄆ撸┥米孕藿ńㄖ、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ò耍┢渌麚p害城市排水設施、妨礙排水設施維護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先建設替代的城市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原有城市排水設施方可拆除。所需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應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建設各種地下管線設施,應按照壓力管讓無壓力管的原則進行,以保障城市排水暢通。
第五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因出現內澇等特殊情況確需接入有關單位自建的排水設施的,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有關單位應當服從,不得拒絕。
城市排水設施經過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地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對排水設施進行保護,并配合養(yǎng)護維修。
第七章 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按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按修復維護費2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按所偷取的城市道路井蓋的數額每個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通行,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罰,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廈門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公路及公路橋涵由交通路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城市道路與公路相交叉、重疊的部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路政管理部門依照市政府的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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