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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5: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所轄行政區(qū)域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禮花彈、民用信號彈、煙火劑、黑火藥(以下統(tǒng)稱煙花爆竹)均依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工廠、倉庫建筑,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廠、庫地點與城鎮(zhèn)居民聚居區(qū)、風景游覽區(qū)以及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區(qū)、庫區(qū)、儲存室內,嚴禁吸煙、用火;嚴禁帶入火具、火種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嚴禁住宿和進行與生產、儲存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單位主管領導人和上一級主管機關負責。
第二章 生產第六條 凡生產煙花爆竹(含季節(jié)性生產)的企業(yè),須按隸屬關系,經區(qū)(縣)主管部門和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審核后,報市主管部門批準,由市公安局核發(fā)《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證到所在地的區(qū)(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條 煙花爆竹的品種、質量、藥物配比、裝藥量等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
煙花爆竹的生產單位在正式生產前,應將生產品種、技術規(guī)格、藥物配方報所在地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經審核符合標準的,報請市主管部門和市公安局批準后方準生產。
第八條 禁止生產下列煙花爆竹:
。ㄒ唬┧づ凇⒗、砸炮、地老鼠、鉆天猴、土火箭和多響(含雙響)的升空爆竹;
。ǘ┦殖滞轮轭悷熁、旋轉升空類煙花、升空飛機類煙花、玩具槍型煙花,旋轉直徑超過兩米、噴花高度超過三米及帶爆炸聲響的地面煙花;
。ㄈ└鞣N規(guī)格的禮花彈;
。ㄋ模╅L度超過五十毫米、直徑超過八毫米的鞭炮;
(五)摻用氯酸鉀的煙花;
。⿹接寐人徕洝伟l(fā)裝藥量超過零點零五克的鞭炮;
(七)其他經過公安機關確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
第九條 煙花爆竹的制作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產品性能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煙花爆竹的生產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崗位責任制,并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己瞬缓细竦娜藛T不準上崗操作。
第十條 生產車間、部位,須固定工序和人員,實行定人、定點、定量和小型、分散、勤運等崗位安全制度。嚴禁混雜工序和超員生產。接觸藥物的工序,禁止使用鐵制工具、尼龍篩底。操作人員工作時,不準穿戴化纖制品的服裝和底部帶有金屬的鞋。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產品包裝須標明生產單位、產品名稱、出廠日期和監(jiān)銷單位,產品經生產單位檢驗合格,并在包裝內附《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燃放說明書(漢字),方準出廠銷售。
第三章 儲存、運輸?shù)谑䲢l 生產、儲存和批發(fā)銷售煙花爆竹必須設立專用儲存庫房、儲存室。儲存單位設立儲存庫房、儲存室時,應持營業(yè)執(zhí)照和專用儲存庫區(qū)平面圖及其說明,向所在地的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局審核批準,發(fā)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方可啟用。
第十三條 儲存煙花爆竹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O專人管理,實行出入庫登記等安全保管制度;
。ǘ﹥Υ鎺欤ㄊ遥┎坏贸^公安機關核準的儲存數(shù)量,不準與其他物品混存;
。ㄈ⿴靸葍Υ嫖锲窇a放整齊,堆垛不得高于兩米,垛與墻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縱橫走道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和通道;
。ㄋ模┏浞舷辣O(jiān)督機構規(guī)定的消防器材;
。ㄎ澹┌l(fā)現(xiàn)隱患應立即消除,出現(xiàn)險情要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凡在本市區(qū)域內運輸煙花爆竹,由進貨單位憑購銷合同書或提貨單到進貨地的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憑證運輸。
外地煙花爆竹運進本市,由進貨單位憑市日用雜品公司訂貨合同或提貨單和品種目錄,到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方可運入。
運出本市的煙花爆竹,由收貨單位向運入地的公安機關申領《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
第十五條 運輸、裝卸、押運煙花爆竹的人員,須具備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撞擊、擠壓、拋摔。
進入煙花爆竹庫區(qū)的機動車須安裝防火帽。
第十六條 嚴禁隨身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公園、影劇院、體育館(場)等公共場所。
禁止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四章 經銷第十七條 凡在本市經銷煙花爆竹,必須經市公安局抽樣檢驗合格后,方準出售。
第十八條 本市經銷煙花爆竹,只限土產(日用)雜品、副食品行業(yè)。銷售煙花爆竹的國營、集體和聯(lián)營企業(yè)須持營業(yè)執(zhí)照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個體工商戶須持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到當?shù)氐膮^(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申領《煙花爆竹經銷許可證》方準經銷。
《煙花爆竹經銷許可證》不準轉借、轉讓和買賣。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由市日用雜品公司統(tǒng)一采購批發(fā)。郊區(qū)(縣)批發(fā)站(公司)及市內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體戶,持《煙花爆竹經銷許可證》從市日用雜品公司進貨。郊區(qū)(縣)零售單位、個體戶憑證從郊區(qū)(縣)批發(fā)站(公司)進貨。
第二十條 零售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c憑證營業(yè)、專人銷售;
。ǘ┻h離明火、備有消防設施;
。ㄈ┎粶首呓执铮鲃愉N售;
(四)不準在展覽會、展銷會和大型商店(場)內銷售;
。ㄎ澹┰谵r貿市場、年貨市場銷售煙花爆竹,須經所在地的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銷售。
第五章 燃放第二十一條 嚴禁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的煙花爆竹;嚴禁用煙花爆竹恐嚇他人以及進行其他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下列地區(qū)和場所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比A地區(qū)、交通要道、車站、碼頭、機場、商場、醫(yī)院、影劇院、舞廳、名勝古跡、體育館、比賽進行中的體育場等公共場所;
(二)高壓線、煤氣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貨場)及其周圍一百米的區(qū)域內;
。ㄈ┓宽、樓道、陽臺、窗口;
。ㄋ模┕矙C關明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慶典活動,需要燃放升空煙花、禮花彈的,由舉辦單位提出申請,選擇安全場所,制定安全方案,報經區(qū)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同意,由市公安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燃放升空煙花、禮花彈,應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須在距離燃放中心半徑一百五十米內無易燃、易爆物和建筑物的安全地帶進行。燃放工具應安全可靠,燃放人員須經安全訓練。
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天津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安機關監(jiān)督實施,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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