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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價工程師計價考點:質量保證金的處理

2015-10-30 16:25  來源:來源于網絡  字體:  打印

【摘要】2015造價考試已經結束了,造價工程師成績查詢時間一般在考試結束2~3個月后進行。參加2016造價工程師考試的同學,造價工程師報名工作,一般集中在考試當年7至8月進行。為助力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教育網為考生整理了備考知識點,更多復習資料請關注建設工程教育網網校造價工程師考試頻道!2016年造價工程師輔導全面招生>> 

  一、缺陷責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2.保修期

  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期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保修期限如下: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二、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及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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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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