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專家輔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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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四、價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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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定價的商品
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①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 定價目錄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3. 定價依據
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五、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 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 土地使用權
(二)耕地保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的80%以上。
(三)建設用地
1. 建設用地的批準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⑧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征收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2. 征收土地的補償
征收土地,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對下列情形之一,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中,依照①、②兩項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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