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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筑業(yè)開展競爭,提高建設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qū)域內,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須按本辦法實行招標。

  第三條 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技術資質證明、資金信用證的本市施工企業(yè)和持有進濟施工許可證的外地施工企業(yè),均可投標承包工程。

  第四條 由市建管局委托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項目已列入當年基本建設計劃;

  2.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工程預算,大中型建設項目經市招標辦同意,可用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招標;

  3.建設用地已經征用,施工現場“三通一平”(通電、通水、通路,平整場地)已經完成;

  4.資金、材料、設備和協(xié)作配套準備工作已經落實;

  5.已辦理建設工程報建證和規(guī)劃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方式有:

  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發(fā)表招標廣告;

  2.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具有承包條件的施工企業(yè)發(fā)招標通知書;

  3.議標招標:對技術性、專業(yè)性較強和工程條件限制及工期緊迫等建設項目,經市建管同意,由招標單位會同市招標辦選定兩個以上符合營業(yè)范圍的施工企業(yè)議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1.招標單位向市招標辦提出招標申請,經批準后,編制招標文件。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其招標工作應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

  2.招標單位發(fā)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書;

  3.招標單位對投標企業(yè)進行資格審查;

  4.投標企業(yè)領取招標文件,同時交納押金;

  5.招標單位組織投標企業(yè)勘察施工現場;

  6.投標企業(yè)報送標書;

  7.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當眾開標,宣布標書,公開標底;

  8.經評標,由招標單位向中標企業(yè)發(fā)出由招標管理部門簽證的中標通知書;

  9.未中標企業(yè)退回招標文件,領回抵押金;

  10.建設單位與中標企業(yè)簽訂承發(fā)包合同。

  第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1.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項目內容、發(fā)包范圍、現場條件、工程驗收標準、開竣工時間等;

  2.施工圖紙、設計資料及設計說明書;

  3.使用材料及特殊要求;

  4.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材料差價的處理方法;

  5.工程款項支付方式,結算辦法;

  6.合同主要條款;

  7.組織現場勘察的時間;

  8.投標截止日期;

  9.開標時間、地點。

  第九條 招標文件自發(fā)出到開標,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十條 招標工程的工期、質量標準應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招標工程的工期因特殊原因必須采取搶建措施時,可計取搶建措施費。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一條 投標企業(yè)應按照招標單位的規(guī)定送達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yè)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法人代表、開戶銀行帳號;

  2.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資質證書、建設工程投標許可證、資金信用證和進濟施工許可證(均應提供原件);

  3.企業(yè)簡況,包括成立時間、自有流動資金額、技術裝備、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數量、工人平均技術等級、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質量、工期情況。

  第十二條 投標企業(yè)領到招標文件后,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內容包括:

  1.標書綜合說明:按設計圖紙計算的建設工程總造價和單項工程造價以及平方米造價;

  2.主要材料用量;

  3.質量標準及保證質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4.開竣工日期和主要部位進度計劃;

  5.需要占用的施工場地等臨時設施;

  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標書必須加蓋投標企業(yè)和法人代表印簽,密封處加蓋企業(yè)印簽。標書一經送出,投標企業(y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標底和標價

  第十四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價格、質量標準、工期和鋼材、木材、水泥三大材料的用量。

  標底須經項目法人和市招標辦審定。

  第十五條 標底造價不得超過工程投資金額。

  第十六條 編制標底應以設計圖紙為依據。計算工程價格和工期,應執(zhí)行山東省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濟南市地區(qū)材料預算價格、工期定額。需要增加的措施費用也應列入標底。

  第十七條 招標工程在合同期內如發(fā)生政策性價格調整,其未完部分的取費標準按變動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投標企業(yè)計算標價的依據應與編制標底的依據相同,但允許根據本企業(yè)實際情況,對標價進行合理浮動。

  第五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九條 招標工程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在招標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宣布標價,公開標底,進行評標、決標。

  第二十條 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1.標書密封處未加蓋企業(yè)印簽的;

  2.標書未加蓋企業(yè)和法人代表印簽的;

  3.標書未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內容不全或有明顯錯誤的;

  4.標書逾期寄達的;

  5.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

  1.項目總承包。以勘察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等為依據;

  2.勘察設計。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環(huán)境效益好,勘察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為依據;

  3.施工。以報價合理,保證質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等為依據;

  4.設備供應。以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投標單位資信可靠,售后服務完善等為依據;

  5.建設監(jiān)理。以技術和經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jiān)理要求,監(jiān)理方法科學,措施可靠,監(jiān)理收費合理為依據。

  第二十二條 中標的價格,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工程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大中型工業(yè)和高級民用工程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7%之間。

  第二十三條 中標企業(yè)確定后,由招標單位發(fā)出經招標管理部門簽證的中標通知書,招、投標雙方在一個月內簽訂承發(fā)包合同,并經招標管理機構審定。逾期拒絕簽訂合同的一方,按中標價的1%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對未中標企業(yè),由招標單位在收回招標文件時,按中標價的萬分之零點五(最多不超過1000元)付給編制標書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決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企業(yè)各按中標價的萬分之五向市招標辦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建管局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投標、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對有關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應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2.隱瞞招標工程和單位真實情況的;

  3.招標方違背評標原則,單方面宣布中標無效的;

  4.未辦理開工報告,擅自開工的;

  5.未經招標管理機構核準和監(jiān)督,擅自招標的;

  6.發(fā)包給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yè);

  7.索賄、受賄、收受回扣從中牟利的;

  8.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建管局給予通報批評、中止招標的處罰,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泄露標底;

  2.投標方與招標方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

  3.投標者相互串通,哄抬或壓低標價的。

  第二十七條 招標投標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起,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建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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