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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03 13: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一年八月三日
烏魯木齊各建設單位、建筑施工、裝飾裝修企業(yè)、監(jiān)理公司、建設工程咨詢中介機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凡在烏魯木齊地區(qū)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應當進行公共招標,公開招標辦法如下:
一、公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已經(jīng)履行審批手續(xù);
。2)工和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3)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它技術資料;
。4)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公開招標工程,招標人需將上述資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備案五日后,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西部建設報》)、中國建筑業(y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三、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包括資格預審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yè)資質、業(yè)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jīng)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等證明材料。
四、經(jīng)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五、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2) 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3)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提供工程量清單;
(4)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5)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6)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資料。
六、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七、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住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受收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八、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之日起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
。2) 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 (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和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3)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要提交。
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本辦法由烏魯木齊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二、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30日烏魯木齊市建委關于印發(fā)《烏魯木齊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細則(試行)》的通知市建委字[2000]281號)和2001年5月1日烏魯木齊市建委關于烏魯木齊地區(qū)建設工程施工實行公開招標有關事宜的通知(市建委字[2001]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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