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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9 09: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國土資廳發(fā)[2005]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規(guī)范地質勘查市場準入條件,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促進地質勘查工作發(fā)展,根據(jù)《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辦法》(國土資發(fā)〔2003〕218號),部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開展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工作,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據(jù)和原則:按照《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辦法》和《地質勘查資質專業(yè)分類和注冊登記條件》等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勘單位的勘查技術人員和設備儀器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和核定。
二、工作要求:應在政府網(wǎng)站或媒體上公布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辦法、條件、規(guī)程、核定結果和發(fā)證公告等。核定結果公示期為30天,對公示期滿后沒有異議的,再發(fā)證。核定結果公示時,應報部地質勘查司備案。
三、培訓安排:2005年5月中下旬,由部地質勘查司舉辦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工作培訓班,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完成時間:2005年6~11月,開展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工作;12月上旬,向部地質勘查司提交《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工作總結》。
請你們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經費,把握進度,保證質量,認真做好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工作,并請于2005年6月底前將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工作方案報部地質勘查司。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工作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部地質勘查司聯(lián)系。聯(lián)系電活:010-66558391,聯(lián)系人:袁琦。
附 件:地質勘查資質專業(yè)分類和注冊登記條件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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