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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

2002-07-27 15:00    【  【打印】【我要糾錯】

  文號:
  頒布單位: 市人大
  頒布日期: 2002-7-27
  生效日期: 2002-07-27

  1993年12月1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jù)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根據(jù)2002年6月21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私有房屋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及本省有關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濟南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市區(qū)城市私有房屋的產權產籍實行統(tǒng)一管理。

  區(qū)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私有房屋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有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進行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動。

  第五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使用國家統(tǒng)一的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是私有房屋產權和設定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六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權利人(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

 。ǘ﹨^(qū)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受理的申請和有關證件進行初審,并對房屋進行現(xiàn)場勘察;對房屋現(xiàn)狀與權利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相符的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對不符的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其退回事由;

 。ㄈ┦蟹慨a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報送資料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復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告知書。

  市、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因特殊情況需逾期辦理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書面告行權利人(申請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七條 新建房屋的,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家析產、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房屋被拆除或他項權利終止的,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

  第八條 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如實提交有關證件:

  (一)初始登記的,提交土地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身份證明;

  (二)變更登記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身份證明;

 。ㄈ┺D移登記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

 。ㄋ模┧棛嗬怯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及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和相關證明文件;

  (五)注銷登記的,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明及相關合同、證明文件。

  第九條 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除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條 城市私有房屋轉移、變更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變更。房屋權利人除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外,還應當憑轉移、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暫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待條件具備后再予辦理。

  違法建筑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屬證書不得涂改和偽造。權屬證書遺失或毀壞,權利人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補發(fā)或換證。

  第十三條 拆遷城市私有房屋,拆遷人應當于房屋拆遷后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章 買賣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買賣:

 。ㄒ唬o房屋所有權證的;

 。ǘ┓课菟袡嘤屑m紛的;

 。ㄈ┕灿蟹课菸唇浧渌灿腥藭嫱獾模

 。ㄋ模┻`法建筑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買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

  第十六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在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四章 租賃

  第十七條 租賃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城市私有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出租:

 。ㄒ唬o房屋所有權證的;

 。ǘ┓课菟袡嘤屑m紛的;

 。ㄈ┕灿蟹课菸唇浧渌灿腥藭嫱獾;

 。ㄋ模┙涜b定房屋有危險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將出租的房屋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維修房屋義務。

  承租人應當愛護租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現(xiàn)狀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需要繼續(xù)租用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與他人互換房屋使用權,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換房時,出租人與新的承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同時終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以虛報、瞞報有關證件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ǘ┩扛摹卧旆课輽鄬僮C書的,其證書無效,可以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ㄈ┳赓U城市私有房屋未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的,按出租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因房屋產權的確認、買賣、租賃、交換、繼承、贈與、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維修及其他原因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妨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市)城鎮(zhèn)私有房屋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二日濟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城鎮(zhèn)私有房產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 濟南市 城市 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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