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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5 09: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宜府發(fā)〔2004〕5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宜春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OO四年元月十五日
宜春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名木是指百年以上的大樹和稀有、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由市園林、林業(yè)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其它縣(市、區(qū))城市規(guī)劃區(qū)和風景名勝區(qū)內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由其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和森林公園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由林業(yè)行政管理部門主管。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的管護。
第七條 古樹名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買賣、轉讓。捐獻給國家的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guī)劃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xù)時,應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的同意,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ㄒ唬┰跇涔趦韧诳尤⊥,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
。ǘ┰跇涔谕鈧任迕變刃陆ńㄖ,三米內埋設地下管線;
。ㄈ┡蕵、折技、剝損樹皮;
。ㄋ模⿹p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ㄎ澹┙栌脴涓勺鲋挝锘蛞袠浯钆;
。┛虅潯⑨斸、拴繩掛物。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生長需要,劃定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并將保護檔案送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ㄒ唬C關、部隊、學校、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qū)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ǘ┏鞘薪诸^綠地、廣場、小游園和道路用地范圍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綠化單位負責;
。ㄈ┳≌^(qū)、居民院落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yè)管理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負責;
。ㄋ模╄F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ㄎ澹┏鞘幸(guī)劃區(qū)以外和森林公園的古樹名木,由縣(市、區(qū))林業(yè)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管護。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發(fā)生變更應當向古樹名木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xù)。古樹名木的管護費用由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破壞樹木及其標志與保護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古樹名木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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