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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2002-11-15 11:12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維護工程建設招標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的招標代理機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受招標人委托,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的中介組織。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具體事務委托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實施。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縣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具體事務委托所屬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章 資格等級及標準

  第五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第六條申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狄婪ㄔO立的中介組織;

 。ǘ┡c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所需的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哂锌梢宰鳛樵u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業(yè)人員組成的專家?guī)臁?/p>

  第七條申請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8億元以上(以中標通知書、全過程招標代理合同,業(yè)主對招標代理工作的評價意見為依據(jù),乙級相同);

 。ǘ┚哂泄こ探ㄔO類執(zhí)業(yè)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專職人員認定標準:提供職稱證書;勞動用工合同;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乙級相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ㄈ┓ǘù砣恕⒓夹g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zhí)業(yè)注冊資格并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八條申請乙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3億元以上;

 。ǘ┚哂泄こ探ㄔO類執(zhí)業(yè)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ㄈ┓ǘù砣、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zhí)業(yè)注冊資格并有7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ㄋ模┳再Y金不少于50萬元。

  第九條新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其申報條件除其工程招標代理業(yè)績外,滿足本辦法規(guī)定乙級以上申報條件的,一律先申請暫定資格,頒發(f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

  第三章 資格申請、審核與核準

  第十條申請各類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袠舜頇C構資格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和加蓋原登記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

  (三)技術負責人、專業(yè)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ㄋ模┙M織機構、章程和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

 。ㄎ澹⿻嫀熓聞账鼍叩尿炠Y報告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近3年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標代理委托合同和中標通知書及建設單位的評價意見表原件,并提供相關資料復印件;

 。ㄆ撸┺k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

 。ò耍┦小⒖h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證明原件材料和復印件;

  (九)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市、縣申請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應先由單位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初審意見后,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設部審批發(fā)證。

  市、縣申請乙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應先經由單位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初審意見,然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fā)證并報建設部備案。

  省直單位可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格申報手續(xù)。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申報資質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騙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程序先由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初審意見,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建設部認可后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證。

  第十三條申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經資格審批部門核準后,頒發(fā)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含暫定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

  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遺失的單位,應首先在省級以上有關新聞媒體聲明作廢后,才能向原發(fā)證部門辦理申請補發(fā)手續(xù)。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取得乙級資格后符合甲級條件的,可按規(guī)定申請晉升甲級資格;新開辦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取得暫定級資格一年后符合甲(乙)級條件的,可按規(guī)定申請晉升甲(乙)級資格。

  第四章 業(yè)務范圍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在資格規(guī)定的范圍內承接業(yè)務。嚴禁超越資格等級和資格規(guī)定的范圍承接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下列規(guī)定范圍承接業(yè)務。

 。ㄒ唬┘准壵袠舜頇C構可以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承接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業(yè)務;

 。ǘ┮壹墸ê瑫憾墸┱袠舜頇C構可以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承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00萬元以下或者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在3000萬元以下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可在規(guī)定范圍內接受招標人委托,辦理有關編制工程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工程標底、主持開標、評標會和草擬工程合同等。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時,應當依法與委托單位簽訂工程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委托范圍開展工作。代理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说拿Q、地址;

  (二)代理項目的名稱、委托范圍(招標咨詢,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工程標底,草擬工程合同和辦理有關招標手續(xù),組織開標、評標等)、要求與標準、保密措施與責任;

  (三)履約期限;

 。ㄋ模┐碣M支付標準、方式及支付時間;

 。ㄎ澹┻`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斒氯思s定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二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工程招標標底人員應持證上崗。工程招標標底編制完后,須在工程招標標底計算書上加蓋編制單位公章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專用章或由編制人員簽字(蓋章),并附上《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和編制人員的中級預算員崗位證書復印件后密封。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不得任意抬高和惡性壓低工程招標代理費用。

  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如受招標人委托向投標單位酌收招標資料工本費時,應在相應票據(jù)上注明“代收”字樣。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對代理的內容保密,不得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它利益關系。

  第二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后,應誠實守信,嚴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yè)務。

  第二十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按規(guī)定每三年對甲級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進行重新審核并報建設部進行資格復審;每三年對乙級資格單位進行資格復審換證;每年對暫定資格單位進行資格復審換證。

  資格復審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條件、工作業(yè)績、服務質量、資信報告、遵紀守法、誠實信用、內部檔案管理及辦公條件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資格復審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標準。

  有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在招標代理工作中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重大失誤的,復審結論為不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重大失誤:

 。ㄒ唬┚幹茦说壮霈F(xiàn)漏(錯)算等明顯偏差的(偏差累計超過標底總價±3%以上),造成不良后果的;

 。ǘ┎话凑袠宋募(guī)定的招標范圍編制標底,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代理招標過程中不按法定程序操作及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致使招投標過程顯失公正的;

 。ㄋ模┱袠舜頇C構內設專家?guī)鞂<,參與評標馬虎潦草,極不認真,致使評標過程顯失公正的。

  第二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所持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應按規(guī)定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資格復審申請,申請復審除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交稅務部門年審通過的財務報表(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報表說明和與復審有關的其它材料。

  逾期不申請資格復審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收到申請資格復審單位齊全的申請文件資料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審核事宜,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初審事宜;對資格復審符合條件的單位應由相應的資格審批部門頒發(fā)新的資格證書。對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予換發(fā)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資格管理部門可按規(guī)定將其降級或注銷資格。

  第三十條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復審結果,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有關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情況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到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一)分立或者合并,應當交回原《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并重新申請資格等級;

  (二)停業(yè)半年以上,應當辦理備案手續(xù);

 。ㄈ┳兏Q、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發(fā)生后一個月內到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ㄋ模┬紮C構解散、破產或者其它原因終止業(yè)務,應當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處理:

 。ㄒ唬┱袠舜頇C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投標有關內容,弄虛作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處理;

 。ǘ┪慈〉觅Y格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該工程代理無效,并按建設部令第79號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處理;

 。ㄈ┱袠舜頇C構超越資格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按建設部令第79號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ㄋ模┱袠舜頇C構出借、轉讓或者涂改資格證書,按建設部令第79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處理;

 。ㄎ澹┱袠舜頇C構內設專家?guī)鞂<覅⑴c評標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標資格。

  第三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工作中,不執(zhí)行有關招標法定程序,由招標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工程不予備案;情節(jié)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發(fā)證部門不予資格復審。

  第三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擅自向投標單位收取報名費、資料費、工本費等費用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該項工程的招標代理資格。

  第三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在申請資格認定或者資格復審時弄虛作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退回其資格認定或資格復審申請,或收回已發(fā)的資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三十七條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參與代理競爭,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代理活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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