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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9 16: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潔、美觀和夜景照明設施完好,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與生活環(huán)境,根據(jù)《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和《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霓虹燈,包括電子顯示牌、燈箱、泛光燈、吸塑燈等帶有照明裝置的標示(志)牌等設施。本辦法所稱門頭牌匾,是指臨街設置的門店招牌設施。本辦法所稱夜景照明,包括營造景觀照明和建(構)筑物外體照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
第四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區(qū)(不含上街區(qū))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規(guī)劃、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建設、園林、財政、房管、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等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應當堅持統(tǒng)籌規(guī)劃、科學設計、合理布局、美化市容、內容健康、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環(huán)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六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設施設置的規(guī)劃和標準,報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七條 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應按照設置規(guī)劃和標準進行設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藓鐭粼O置在建(構)筑物門楣或檐口以下的,應嚴格控制體量,與建(構)筑物相協(xié)調;
。ǘ┰谕一建(構)筑物上設置的霓虹燈、門頭牌匾,其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guī)格、色彩等應相協(xié)調;
。ㄈ﹥热萁】,文字書寫規(guī)范,字跡清晰,圖案和光亮顯示完整、醒目;
(四)獨立支撐式霓虹燈不得占壓盲道、人行道;
。ㄎ澹┓习踩h(huán)保、節(jié)能的要求;
。┎坏门c交通信號燈相似或沖突。
第八條 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護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設置單位應加強對霓虹燈、門頭牌匾設置的日常維護與檢查,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損毀的應在三日內修復。過時、過期或破損影響市容的,設置單位應當更新或拆除。
第九條 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設置標準的,或者圖案、文字顯示不全、污濁、損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
第十條 鼓勵沿街單位的建(構)筑物安裝夜景照明燈飾。重點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市、區(qū)人民政府的規(guī)劃,安裝外體照明燈飾。
第十一條 沿街單位建(構)筑物安裝的夜景照明燈飾應當單獨裝表計量用電量,安裝竣工后報市或區(qū)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電量補貼。
第十二條 城市夜景照明開閉時間:
。ㄒ唬╅_燈時間:
3月1日至4月30日為18:30;
5月1日至8月31日為19:30;
9月1日至9月30日為20:00;
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為18:00.
。ǘ╅]燈時間:
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不早于24:00;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
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
政府舉辦重大活動時,應按照政府安排調整開閉時間。
第十三條 對已安裝照明監(jiān)控裝置的,應由照明監(jiān)控裝置控制開閉時間,不得屏蔽、變動照明監(jiān)控裝置的控制功能,改變照明監(jiān)控裝置的控制范圍。
第十四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維護管理:
。ㄒ唬┦姓缆贰蛄荷系某鞘幸咕罢彰髟O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
(二)廣場、公園、游園、公共綠地范圍內的夜景照明設施,由該場所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
。ㄈ┥鐣䥺挝煌顿Y建設的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由其產(chǎn)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四)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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