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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15: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決定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工作”。
二、刪去第三十三條中“并處以賠償費10%─30%的罰款”的規(guī)定。
本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正)
。1993年8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自然因素主要指降水、風力、地形地貌、地表物質組成及地質結構等;人為活動主要指開荒擴種、順坡耕種、毀林毀草、濫墾濫牧、開礦、燒窯、建廠(場)、修路、修建水工程等各種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作應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水土流失防治應堅持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承擔治理責任;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
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動員社會力量,組織和協(xié)調各有關部門預防、治理水土流失,實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責任制。
水土流失嚴重地區(qū)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guī)劃,水土保持規(guī)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h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土保持規(guī)劃,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規(guī)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的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批準的水土保持規(guī)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安排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確保規(guī)劃實施,并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區(qū)的部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yè)發(fā)展基金等資金,用于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qū)按國家、省、縣三級劃分,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qū)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髫瀼貓(zhí)行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負責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
。ǘ┙M織水土保持調查勘測,編制水土保持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并督促實施;
。ㄈ┙M織、督促防治水土流失工程設施、生物措施的落實;
(四)審批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ㄎ澹⿲λ亮魇討B(tài)進行監(jiān)測、預報;
(六)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人才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ㄆ撸┴撠熕帘3仲Y金、物資的管理;
。ò耍┍O(jiān)督、檢查水土保持工作,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ň牛┓、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完善試驗、研究、推廣體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民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識。根據需要,可以在有關院校開設水土保持專業(yè)。中小學的有關課程,應當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內容。
第九條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的預防工作,組織全民開展植樹造林、種草活動,增加植被面積。
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的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農場、林場、牧場、農戶,有計劃地進行封山育林育草,輪封輪牧,防風固沙,保護植被。
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鏟草皮、挖樹兜、濫樵、濫牧。
第十一條 在水土流失嚴重、草場少的地區(qū),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行牧畜圈養(yǎng),改變野外放牧習慣。
第十二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具體范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在建設基本農田的基礎上,有計劃的退耕,植樹種草;退耕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三條 開墾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申報水土保持實施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墾國有荒坡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xù)。
第十四條 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的人民政府對從事燒木炭、燒窯、開荒種植藥材、培育木耳香菇等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水土保持的有關要求,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化。
第十五條 采伐林木必須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采伐區(qū)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水源涵養(yǎng)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在林區(qū)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須有按照前款規(guī)定制定的采伐區(qū)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伐區(qū)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實施。
第十六條 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易產生泥石流的地區(qū),禁止開荒、取土、挖砂和采石。
黃土殘塬溝壑區(qū)和黃土丘陵溝壑區(qū),禁止開荒。
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易產生泥石流地區(qū)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十七條 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應當盡量減少破壞植被;廢棄的砂、石、土必須運至規(guī)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河流、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在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山坡地,必須修建護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須采取植樹種草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開辦礦山企業(yè)、電力企業(yè)和其他大中型工業(yè)企業(yè),排棄的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必須堆放在規(guī)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河流、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yè)、電力企業(yè)和其他大中型工業(yè)企業(yè),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作為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一部分。
開發(fā)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依照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開辦鄉(xiāng)鎮(zhèn)集體礦山企業(yè)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采礦許可手續(xù)。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按照規(guī)劃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種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
在建設施工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林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被損壞的設施和林草的實際價值予以補償。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guī)劃,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應當與開發(fā)利用水土資源、發(fā)展生產相結合,注重提高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一條 山區(qū)、丘陵區(qū)以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集中治理、連續(xù)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風沙區(qū)應開展植樹種草,采取設置網格林帶、農林間作和引黃淤灌等措施,控制風沙危害。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劃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土流失治理的重點,對重點流失區(qū)實行重點治理。
第二十三條 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qū),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重點治理規(guī)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具體治理標準和驗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水土流失地區(qū)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纳健⒒臏、荒丘、荒灘可以由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者聯(lián)戶、專業(yè)隊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也可以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投資投勞入股治理。
水土流失的治理,可以采取多種承包責任制形式,按照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
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承包治理所種植的林木及果實,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按承包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承包治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內,承包方經發(fā)包方同意,可以將承包治理合同轉讓給第三者;承包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約定繼續(xù)承包。
第二十五條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資營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yǎng)林、防風固沙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時,所提取的育林基金應當用于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yǎng)林和防風固沙林。
第二十六條 企業(yè)(含個體)、事業(yè)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應負責治理。本單位無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治理,治理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業(yè)(含個體)、事業(yè)單位負擔。
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 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jiān)測網絡,對全省水土流失動態(tài)進行監(jiān)測預報,并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水土流失的面積、分布狀況、流失程度,造成的危害及其發(fā)展趨勢,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效益。
第二十八條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定期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jiān)督人員,有權對本轄區(qū)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進行現(xiàn)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地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水土保持監(jiān)督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時,應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水土保持監(jiān)督檢查證件。
第三十條 地區(qū)之間發(fā)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糾紛,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zhí)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取得顯著成績的;
。ǘ╊A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ㄈ嵝乃帘3质聵I(yè),支持和推動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ㄋ模┰谒帘3挚茖W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ㄎ澹┩茐乃帘3中袨樽鞫窢幱泄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水土保持法》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除按《水土保持法》第五章、《實施條例》第五章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處罰外,對應當處以罰款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處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罰款;
(二)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處以每平方米零點五元至一元的罰款;
。ㄈ┰诒浪挛kU區(qū)、泥石流易發(fā)生區(qū)取土、挖砂、采石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诙钙碌冂P草皮、挖樹兜、濫樵、濫牧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谏絽^(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燒木炭、燒窯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诹謪^(qū)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毀林開荒、燒山開荒,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處以造成水土流失面積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罰款;
。ㄆ撸┢髽I(yè)(含個體)、事業(yè)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除責令限期治理外,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破壞和侵占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儀器設備和其他治理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行罰款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
對違反本辦法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三十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水土保持監(jiān)督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水土保持監(jiān)督人員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發(fā)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的種類、程度、時間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認定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水土保持監(jiān)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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