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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

2013-10-15 09:50    【  【打印】【我要糾錯】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2年3月29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4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對《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禁止采砂船舶在禁采區(qū)停泊。

  未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船舶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集中停泊,需離開指定地點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禁止運砂船舶在閩江下游北港河段通航。

  運輸河砂實行準運制度。運砂船舶、車輛應當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河砂準運單,并按核定的數量、線路、時間運砂。“

  三、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或者在禁采范圍內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采砂船舶和違法采砂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違法采砂船舶和違法采砂機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其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扣押采砂船舶,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海事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砂船舶、車輛,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199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1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福州市江河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江河、溪流、湖泊范圍內的采砂(包括吹砂、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管理。

  第三條 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河道采砂的統(tǒng)一管理。各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內的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條 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guī)劃,保持河勢穩(wěn)定,確保行洪及岸灘安全。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防洪安全的要求會同航道、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制訂河道采砂規(guī)劃。河道采砂規(guī)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六條 河道采砂實行年度開采總量控制制度。年度開采總量應當逐年遞減。

  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年度采砂總量不得超過河道采砂規(guī)劃規(guī)定的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對每一可采區(qū)確定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過該可采區(qū)的年度采砂控制數量。

  第七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應當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許可,但公民個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除外。

  第八條 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采砂業(yè)務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采砂船舶和船員證書齊全;

 。ㄈ┯蟹弦(guī)定的采砂作業(yè)方式;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九條 河道采砂許可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招標、拍賣前,應當征求海事、航道、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意見。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在十日內向中標人、買受人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并對其采砂船舶予以登記備案。

  第十條 河道采砂實行分級許可:

  (一)申請在閩江下游河道采砂的,由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ǘ┥暾堅谄渌拥啦缮暗模伤诘乜h(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十一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效期內采砂量達到核定開采數量的,發(fā)證機關應當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禁止偽造、涂改、出租、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 河道采砂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范圍、數量、作業(yè)方式和作業(yè)時間進行。

  采砂作業(yè)者應當在采砂作業(yè)地點設立明顯標志,保障通航安全,采集的砂石應當在批準的場所內堆放,砂石棄碴應當及時清除。

  河道采砂不得影響航道暢通,禁止在航道上堆放砂石。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取的河道采砂規(guī)費應當主要用于河道、堤防的維護、建設和管理。

  第十四條 下列范圍內禁止采砂:

 。ㄒ唬╅}江下游北港河段(從淮安分流口至馬尾匯合口);

 。ǘ┓篮楣こ、水工程設施、航道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ㄈ┭睾印⒖绾、穿河工程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四)歷史文物保護單位、名勝古跡、重點風景區(qū)保護范圍內;

 。ㄎ澹﹪液褪、市重點保護的水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

 。┖拥啦缮耙(guī)劃確定的禁采區(qū)、禁采點;

 。ㄆ撸┓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范圍。

  第十五條 禁止采砂船舶在禁采區(qū)停泊。

  未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船舶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集中停泊,需離開指定地點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禁止運砂船舶在閩江下游北港河段通航。

  運輸河砂實行準運制度。運砂船舶、車輛應當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河砂準運單,并按核定的數量、線路、時間運砂。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規(guī)劃規(guī)定的年度采砂控制總量要求,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查處河道采砂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整治河道挖取砂石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門的意見;整治航道挖取砂石應當符合福州市防洪安全需要,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如意見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協(xié)調或者裁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或者在禁采范圍內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采砂船舶和違法采砂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違法采砂船舶和違法采砂機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其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扣押違法采砂船舶。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扣押采砂船舶,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海事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砂船舶、車輛,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許可和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ǘ⿲`法采砂行為不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的;

 。ㄈ┎宦男泄芾砺氊煹;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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