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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5: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維護長江河勢穩(wěn)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長江河道安徽段內從事開采砂石(以下簡稱長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長江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省及沿江市、縣人民政府長江采砂管理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長江采砂活動的管理,做好長江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長江采砂管理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省及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長江采砂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長江采砂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及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在長江采砂監(jiān)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實行聯合執(zhí)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長江采砂規(guī)劃,擬定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長江采砂規(guī)劃實施方案,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可采區(qū)的具體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采砂船只控制數量及開采的作業(yè)方式、時限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報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備案。
第六條 長江采砂規(guī)劃確定的禁采區(qū)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長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變遷和管理等需要,在長江采砂規(guī)劃確定的禁采區(qū)、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后公告。
第七條 申請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缮按暗牟缮肮β试500馬力以上1000馬力以下,并具有平緩移動的作業(yè)方式;
(二)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采砂船舶規(guī)定位置標有船號;
。ㄈ┎缮按霸O有符合要求的采砂監(jiān)測設備;
。ㄋ模┚哂蟹弦蟮牟缮霸O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ㄎ澹┦∪嗣裾姓鞴懿块T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提出采砂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埲说拿Q、地址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開采的種類和作業(yè)方式;
。ㄈ╅_采的地點和范圍(附范圍圖和控制點坐標);
。ㄋ模╅_采時間、開采量(包括日采量、年度總采量);
。ㄎ澹┥笆逊诺攸c和棄料處理方式;
(六)采砂技術人員的情況;
(七)其他有關材料。
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報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人和進行初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
具體審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開采,并在采砂區(qū)域設立明顯的作業(yè)標志。
第十條 采砂船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編號。
禁采期內所有的采砂船舶、可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拆除標準,自行拆除采砂設備,并統(tǒng)一停放在船籍所在地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確需離開的,應當向船籍所在地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離開。
禁采區(qū)內禁止滯留采砂船舶。
第十一條 在長江采砂地點裝運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裝運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開采的砂石。
第十二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全部上繳省財政。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三條 不同行政區(qū)域之間因長江采砂發(fā)生的糾紛,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zhí)行。
第十四條 省及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江河道采砂監(jiān)督舉報制度。
對單位和個人舉報的非法采砂行為,省及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7日內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舉報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依照《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難以拍賣或者拍賣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銷毀:
(一)在長江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離長江堤防堤腳300米內、距離長江護岸工程400米內采砂的;
。ǘ┰陂L江主航道采砂造成長江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ㄈ┦褂眯∥氨么缮暗;
。ㄋ模⿲儆谇楣(jié)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從事非法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處理或者逃離現場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將非法采砂船舶拖至指定地點停放,并依法處理,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從事長江河道采砂活動。
第二十條 在長江航道內非法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報省人民政府長江采砂管理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一條 組織、策劃非法采砂活動以及擾亂、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在長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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