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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1:1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適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增加城市建設資金,根據皖政字(1992)3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規(guī)定。
第二條 合肥市行政區(qū)域內(不含三縣)的城鎮(zhèn)國有土地可實行使用權出讓,也可以實行有償劃撥。需要使用國有土地者,除通過以出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全部實行有償劃撥。
軍事設施、洗車場、市政工程拆遷安置用房、體育場、垃圾場、城市道路、橋梁、排水、防洪、污水處理廠、停車場、解困房、個人集資建住宅房和黨政群機關、大中小學校非營業(yè)性使用國有土地免交劃撥費。
企業(yè)兼并轉移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辦理劃撥手續(xù),經市政府批準后,應繳納5-10%的劃撥費。
第三條 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費按土地等級和用途收。ň唧w標準見附表)。
第四條 國有土地有償劃撥程序為:
1、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有關土地調配意向書向市規(guī)劃局申請定點,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2、 用地單位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到市土地局辦理土地劃撥手續(xù)。
3、 用地單位憑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復,辦理拆遷事宜。
第五條 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費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財政局檢查、監(jiān)督。
第六條 通過有償劃撥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轉讓、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辦理,其繳納的有償劃撥費可抵消部分出讓金(不計息)。
第七條 購買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八條 在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組織內部,需要調配有償劃撥土地使用的,可免繳有償劃撥費。
第九條 通過有償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連續(xù)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但對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統(tǒng)一征用為國有土地后,方可實行有償劃撥。
第十一條 本試行規(guī)定由市土地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試行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合肥市城市土地(建成區(qū))級別一級地:
壽春路兩側(東至環(huán)城路、西至蒙城路)
淮河路兩側(西至蒙城路、東至環(huán)城路)
長江路兩側(西至環(huán)城路、東至環(huán)城路)
金寨路兩側(北至安慶路、南至蕪湖路)
徽州路兩側(北至市政府廣場、南至蕪湖路)
宿州路兩側(北至三中、南至紅星路)
阜陽路兩側(阜南路至長江路)
六安路兩側(北至阜南路、南至長江路)
蒙城路兩側(阜南路至安慶路)
逍遙津路兩側九獅橋路兩側北含山路兩側廟街兩側廖巷兩側(北段)
霍邱路兩側城隍廟市場 七桂塘市場 金斗城安慶路兩側(東至宿州路、西至金寨路)
二級地:
淮河路兩側(蒙城路以西部分)
安慶路兩側(金寨路以西部分)
蒙城路兩側(阜南路以北)
三孝口光明小區(qū)(永紅路以東、躍進路以北)
六安路兩側(阜南路以北)
阜陽路兩側(環(huán)城路至阜南路)
拱辰街兩側宿州路兩側(三中至環(huán)城路)
公園西村(宿州路以東、壽春路以北)
紅星路兩側(南含山路至金寨路)
廬江路兩側(前進路至金寨路)
桐城路兩側(北至長江路、南至環(huán)城路)
舒城路兩側宿州路兩側(紅星路以南部分)
前進路兩側壽春路與長江路之間的區(qū)域(西至蒙城路、東至環(huán)城路)
長江路與紅星路之間的區(qū)域(西至金寨路、東至南含山路)
勝利路兩側(南至淮河路、北至火車站)
明光路兩側(南至蚌埠路、北至火車站二號門)
滁州路兩側蚌埠路兩側(西至淮河路橋、東至明光路)
三級地:
環(huán)城路內除去一、二級地以外的其它區(qū)域(包括環(huán)城路兩側)
蕪湖路兩側(東至大橋、西至金寨路)
馬鞍山路兩側四級地:
蜀山路兩側(五里墩至環(huán)城路)
金寨路兩側(蕪湖路至南七)
蚌埠路兩側(明光路至當涂路)
徽州路兩側(蕪湖路至望江路)
阜陽路兩側(環(huán)城路至濉溪路)
亳州路兩側(環(huán)城路至濉溪路)
明光路兩側(北至蚌埠路、南至合裕路)
桐城路兩側(屯溪路至蕪湖路)
屯溪路兩側(東至合裕路、西至金寨路)
濉溪路兩側(西至亳州路、東至明光路火車站二號門)
五級地:
由合作化路-濉溪路-明光路-蚌埠路-當涂路-合裕路-明光路-屯溪路徽州路-望江路-合作化路圍成的區(qū)域內除上述四個級別的土地以外的區(qū)域。
六級地:
上述五級地以外的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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