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過戶和返還
(1)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yè)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需要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xù)。
(2)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yè)主;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ǘ┫嚓P主體的義務和職責
1.管理單位的義務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yè)主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yè)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2)發(fā)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3)業(yè)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4)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業(yè)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2.專戶管理銀行的義務
(1)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yè)主委員會發(fā)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2)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根據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yè)主委員會的要求,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進行復核。
(3)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yè)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3.審計、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zhí)行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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