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的概念與鑒定程序:
1.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并統(tǒng)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shù)罔b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按下列程序進行鑒定: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3)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shù)據(jù)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簽發(fā)鑒定文書。
鑒定機構鑒定房屋為危險房屋的,分為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2)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以聘請相關專業(yè)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經(jīng)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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