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的風險是指承攬物、原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意外原因發(fā)生損壞或滅失。關于風險承擔原則,一是物主風險制(標的物所有權人承擔風險);二是占有風險制(標的物控制人承擔風險);三是違約方風險制。承攬合同標的物風險采用占有風險制或違約風險制,即風險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將成果交付定作人時轉移于定作人。如果定作人對工作成果領受遲延,致使承攬人應該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風險依然轉移于定作人。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風險自定作人將原材料交付承攬人時轉移于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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