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教材解讀——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中有三方當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關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
代理人要有獨立意思表示,否則不是代理 |
2、代理人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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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行為必須具有法律意義 |
即產生法律后果 |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
代理人的行為法律上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 |
代理的主要種類
代理種類 |
產生依據 |
主要特點 |
典型示例 |
委托代理 |
被代理人的授權 |
應明確代理人姓名、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 |
建設單位委托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施工監(jiān)理、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公司員工(法定代表人除外)代表公司的簽約行為 |
法定代理 |
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
全權代理 |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無限人)的監(jiān)護人 |
指定代理 |
法院或者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 |
常發(fā)生在訴訟中,全權代理 |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侵權,法院在其均不愿意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指定擔任訴訟中代理人 |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 法定或約定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例如: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為 |
2、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代理 | 一般代理行為,對代理人資格無要求;如:訴訟代理人 某些建設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招標代理、委托監(jiān)理等 |
3、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 應明確代理人姓名、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 授權不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1、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2、轉托他人代理(復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情況除外)
3、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與默示授權
特殊情形 | 產生原因或構成要件 | 法律后果 |
無權代理 | 無權:自始未授權 | 1、被代理人追認,轉化為有權代理 2、被代理人拒絕,行為人承擔責任 |
越權:超越授權范圍 | ||
超期:期滿后繼續(xù)代理 | ||
表見代理 | 第三人有相信有權代理的理由或事實 | 1、無權代理,但代理行為有效,即:被代理人須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被代理可向行為人追償 |
本人存在過失 | ||
相對人善意(善意即不知情) | ||
默示授權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 視為以默示的特殊授權方式,授予行為人代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