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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94-01-01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1993]沈政發(fā)第62號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標制作及構筑物等,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進行平等競爭,不受地區(qū)、部門限制。

  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均可參加招標投標。

  第五條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產局、市工商局、市建設銀行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制定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ǘ┍O(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ㄈ┱{解招標投標重大糾紛;

 。ㄋ模⿲、省、市重點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負責建筑工程施工招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彶檎袠思巴稑藛挝坏馁Y質;

 。ǘ⿲彶檎袠宋募彾说;

  (三)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ㄋ模┱{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ㄎ澹┓駴Q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定標結果;

  (六)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七條 在我市的國家直屬、省屬專業(yè)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其專業(yè)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其他民用項目及我市規(guī)劃內的項目的招投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未經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另行設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ㄈ嘶蛞婪ǔ闪⒌钠渌M織;

 。ǘ┯信c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ㄈ┯芯幹普袠宋募哪芰;

 。ㄋ模┯薪M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或由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代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jiān)理、咨詢機構代理招標。委托代理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條 建設單位經資格認證后,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力:

 。ㄒ唬┌凑沼嘘P程序規(guī)定,進行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guī)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ㄈ└鶕嘘P評標原則及價格管理規(guī)定,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醪皆O計及概算已經批準;

 。ǘ╉椖恳颜搅腥肽甓裙潭ㄙY產投資計劃;

 。ㄈ┙ㄔO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ㄋ模┯心軌驖M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ㄎ澹┙ㄔO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經審計確認;

  (六)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招標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及工程實物量招標。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方式。

  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經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二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ㄔO單位向市招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接受資質審查;

 。ǘ┚幹普袠宋募蜆说,并經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后,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ㄈ┌l(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ㄋ模┩稑藛挝簧暾埻稑,并接受資質審查;

 。ㄎ澹┫驅彾ǖ耐稑藛挝环职l(fā)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材料并答疑;

 。┱匍_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簽發(fā)之日起15日內,依據中標通知書內容,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工程合同并返還投標保證金;

 。ò耍┪粗袠说耐稑藛挝粦诮拥酵ㄖ7日內,向招標單位返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十四條 招標活動時間應自發(fā)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10日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有資質的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招投標代理機構及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咨詢部門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按照國家及地方規(guī)定的技術、經濟標準,進行定額、規(guī)范和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并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ㄈ说變r格應包括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及施工不可預見費、措施費和優(yōu)質工程補償費等;

 。ㄋ模说變r格應充分考慮市場的實際變化;

  (五)一項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價格作為招投標市場定價的依據,其中標工程價格可高于標底價,也可低于標底價,并限制在標底價的上下百分之三區(qū)間浮動。

  第十九條 標底必須經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標底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條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的投標證書、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yè),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yè)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投標競爭。施工企業(yè)在施工招投標活動中,有權確定投標報價并提出工期和優(yōu)質工程補償。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yè)參加投標,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I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等級證書;

 。ǘ┢髽I(yè)簡歷及業(yè)績;

 。ㄈ┳杂匈Y金情況;

 。ㄋ模┙洕⒓夹g管理人員,全員職工數量,平均技術等級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yè)參加投標,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標書,并在規(guī)定日期內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須蓋有單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投標書應在標底公布后啟封。

  投標單位發(fā)現送出的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二十六條 招投標活動可本著自愿的原則在招投標市場進行。招投標市場設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市場交易采取明標明投,暗標暗投,多向議標的方式。

  經市招標辦審批的議標工程項目,方可由招標單位同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多向議標。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工程類別與投標單位施工資質等級相應的條件下,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可擇優(yōu)互選交易對象。

  第二十九條 在市場交易中,建設單位不準自行組織“一口價”、“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標活動。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決標活動,應在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當眾開標公布標底,宣布評標、決標辦法,開啟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內容。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決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標書作廢:

  (一)投標書未密封;

 。ǘo法人(單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鑒;

 。ㄈ┪窗匆(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ㄎ澹╅_標后投標單位遲到半小時以上或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 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建設單位委托的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組成。

  評標、決標應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yōu)先考慮就地就近的施工企業(yè)。

  第三十四條 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7天,大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將決標書抄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備案,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 中標工程的招投標雙方向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交納中標總價千分之一的招投標管理費,其中招標單位承擔百分之七十,中標單位承擔百分之三十。標價暫定的,按其工程預結算追加或退還其差額。

  第三十七條 工程未經招標施工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yè)分別按工程總價百分之一處以罰款,并責令其終止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承發(fā)包關系,取消施工單位投標資格一年。

  第三十八條 發(fā)出招標文件后,由于招標單位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工業(yè)、公建工程,招標單位按底價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其經濟損失;民用工程,招標單位按底價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標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決標后拒絕簽訂承發(fā)包合同的責任方應按決標價格的千分之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并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處以決標價格千分之二的罰款。

  第四十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決標困難或無法決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視情節(jié)取消其對該工程的投標資格或給予一年以下停止參加投標活動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制作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yè)資質等級或采取不正當手段奪標的,取消投標資格一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索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泄露標底、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招標單位在其招標中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以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招標投標中雙方發(fā)生糾紛,可自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招標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新民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蘇家屯區(qū)、新城子區(qū)、于洪區(qū)、東陵區(qū)的招投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當中的具體問題由沈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渡蜿柺薪ㄖこ陶袠送稑耸袌龉芾頃盒修k法》(沈政發(fā)<1989>54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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