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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7-26 13: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市(地)計委、省直各有關部門:
為規(guī)范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保證評標活動的科學性、公正性,發(fā)揮評標專家在招標活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河南省計委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河南省計委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
河南省計委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保證評標活動的科學性、公正性,發(fā)揮專家在招標活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計委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欤┯墒」I(yè)、農業(yè)、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環(huán)保、科技、教育等有關行業(yè)具備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專家組成。
第三條 凡依照規(guī)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應從國家評標專家?guī)、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旌推渌涍^合法手續(xù)批準的專家?guī)熘羞x擇評標專家;經省計委審批立項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國家和省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政策性貸款和政府融資的項目、利用外資項目以及各種政府專項資金項目進行招標,原則上須從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熘羞x擇評標專家。
選擇評標專家采取隨機抽取和直接確定兩種方式。對于技術不太復雜、專業(yè)性要求不高的一般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對于由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審批的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如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專家名單確定后,要向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入選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斓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地履行職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yè)道德,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投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ǘ 熟悉國家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ㄈ 從事相關專業(yè)技術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身體健康;
。ㄋ模 具有優(yōu)秀的學術素質并在其專業(yè)上有專家的聲譽,熟悉該專業(yè)領域國內外生產技術情況和發(fā)展動向;
。ㄎ澹 能按照招標文件所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招標人的具體要求,參加招標、評標等具體招標業(yè)務工作,按時按質完成招標評標工作任務。
第五條 凡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專業(yè)人員,均可申請入選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并按?guī)定程序,經審議通過后取得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鞂<屹Y格。
國家評標專家?guī)斓膶<揖勺鳛槭∮嬑u標專家?guī)鞂<页蓡T。
第六條 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的產生通過以下方式:
(一)本人申請。
1. 專家本人申請,填寫“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鞂<疑暾埖怯洷怼保?/p>
2. 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送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3. 參加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考試;
。ǘ﹩挝煌扑]
1. 由省有關部門直接挑選一批專家,填寫“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鞂<疑暾埖怯洷怼眻笏褪“l(fā)展計劃委員會;
2. 參加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考試;
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組織省有關部門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由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頒發(fā)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鞂<屹Y格證書。
第七條 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的主要權利是:
。ㄒ唬 接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聘用,擔任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成員;
。ǘ 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受干預進行獨立評審;
(三) 對投標文件中有疑義的,按照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統(tǒng)一安排,要求投標人澄清。
(四)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評標勞務報酬。
第八條 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的主要義務是:
。ㄒ唬 在評標過程中,認真執(zhí)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
。ǘ 按時參加開標、評標等招標活動,按招標文件要求,客觀公正評價投標文件,不徇私舞弊;
。ㄈ 對評標全過程進行保密;
(四) 負責回答有關咨詢;
。ㄎ澹 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九條 省計委評示專家?guī)斓脑u標專家,每年參與評標不得超過5次。參與標底編制或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作為該項招標的評標專家。
第十條 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斓脑u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核準,取消其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資格。
。ㄒ唬 個人評標意見有嚴重偏離評標原則者;
(二) 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者;
。ㄈ 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ㄋ模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的。
第十一條 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斓膶<覒邮苁“l(fā)展計劃委員會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鞂<屹Y格實行每年一次復審制。有特殊貢獻者,給予表彰;復審不合格者,取消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煸u標專家資格。
省計委評標專家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二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幅度為15%以上。新增評標專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參加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由該項目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聘用;評標勞務報酬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支付。
省計委評標專家?guī)鞂<宜趩挝粦獮槠鋮⒓釉u標工作給予時間保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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