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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1998-11-04 14:46    【  【打印】【我要糾錯】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是指對建設工程場地的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動參數(shù)(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和地震動時程)的確定、地震小區(qū)劃、場區(qū)及其周圍地震地質穩(wěn)定性評價、場區(qū)地震災害預測等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區(qū)、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市計劃、規(guī)劃、建設、財政、物價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和地區(qū),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ㄒ唬┛拐鹪O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圖設防要求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區(qū)分界線附近的建設工程;

 。ㄈ┠承┑卣鹧芯砍潭群驮敿毘潭容^差的邊緣地區(qū);

 。ㄋ模┱嫉胤秶^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qū)域的大型廠礦企業(yè)以及新建開發(fā)區(qū)。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圖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六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評價工作,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抗震設防要求列入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抗震設防要求的,計劃部門不予批準,設計部門不予設計,其他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八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本市單位,應當持有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證書,并按照證書級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fā)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

  以上兩款所發(fā)證書情況,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市計劃、建設、人事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外省市單位,應當持有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甲級資格證書,經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后,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市計劃、建設、人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評審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咨詢。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必須報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特別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經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并報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經審核批準的抗震設防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十二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震行業(yè)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DB001—94)。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證書、超越證書級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其評價結果無效,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及危害程度,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地震工作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地震工作管理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天津港保稅區(qū)、天津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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