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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4-03-22 11:00    【  【打印】【我要糾錯】

各規(guī)劃分局,各區(qū)房產局,各評估機構,各有關建設單位: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有關規(guī)定,結合武漢實際情況,《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實施意見》已制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包括房屋承租人,下同)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一并進行評估。房屋裝修裝飾估價可以單獨出具估價結果,也可以附著房屋估價一并出具估價結果。

  第四條 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從事房屋拆遷估價,可以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申請房屋拆遷估價資格,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估價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yè)業(yè)績、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結合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子以公示。

  第五條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對擬拆遷范圍房屋進行勘估,估價機構出具房屋拆遷補償參考意見,供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使用。

  第六條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愿意接受估價業(yè)務委托的估價機構可以到拆遷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項目大小和難易程度公示3家以上(含3家)估價機構,充分征求拆遷當事人的意見。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按以下方式進行:

  拆遷人組織被拆遷人對公示的估價機構進行投票確定,根據實際投票數中有效票的相對多數確定評估機構;前兩位估價機構得票數相等的,由拆遷管理部門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投票、抽簽的過程及結果應予公證。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由拆遷人委托并承擔費用。

  第七條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xié)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八條 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產、土地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市房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九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tǒng)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條 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拆遷規(guī)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十一條 估價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估價,不對其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用途和面積進行確定,僅以假設條件下評估房地產市場單價。

  拆遷當事人對房屋的性質和面積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xié)商意見評估;協(xié)商不一致的,按照《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文件規(guī)定確定。

  第十二條 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三條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

  第十四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評估。

  第十六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的估價機構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申請(書面,下同)技術鑒定。

  第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僅對房屋裝修裝飾估價部分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估價結果5日內,向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十九條 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專家組成鑒定小組,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予以修正,重新出具估價報告,并報專家委員會確認。

  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鑒定意見作為拆遷管理部門行政裁決的依據。

  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積極協(xié)助估價機構實地查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拆遷估價機構可以直接依據所能收集的資料進行估價并出具估價結果,估價機構估價失實的相關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

 。ㄒ唬┍徊疬w人拒絕估價人員入戶查勘達三次以上的。

 。ǘ┍徊疬w人惡意回避導致估價人員無法入戶查勘,拆遷人在本市市級以上報刊上進行通知,在通知約定的時間內(7天以上)被拆遷人仍然回避。

 。ㄈ┎疬w人當事人提供虛假或不具備法定證明力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估價機構接受拆遷人、被拆遷人委托進行房屋拆遷估價、裝修裝飾補償估價的,應與委托人簽定書面估價合同,并將估價合同和估價結果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估價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經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鑒定估價報告結果存在問題的,由估價機構承擔鑒定費用;經專家委員會鑒定原估價報告合法、規(guī)范、合理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估價費、鑒定費收取標準按照市物價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市房產管理部門、武漢市室內裝飾行業(yè)管理辦公室按各自職責對房屋拆遷估價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可以取消其房屋拆遷估價資格,同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報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ㄒ唬┏鼍卟粚嵐纼r報告的;

 。ǘ┡c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yè)務的;

 。ㄋ模┰试S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yè)務的;

 。ㄎ澹┒啻伪簧暾堣b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反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和本管理規(guī)定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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