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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2 17: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吉建房字[2004]9號
各市(州)、縣(市)建委(建設局):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guī)定》、《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緊急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我廳制定了《吉林省房屋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處聯系。
附:《吉林省房屋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吉林省房屋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房屋拆遷單位資質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第12號令)、《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緊急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對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取得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的單位,受拆遷人委托,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guī)定可依法對拆遷人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拆遷,未取得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房屋拆遷業(yè)務。
本省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實行培訓、考核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房屋拆遷,應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婪ú疬w;
。ǘ┪拿鞑疬w,規(guī)范服務;
。ㄈ┢降雀偁帯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省房屋拆遷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拆遷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拆遷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遷單位資質核準
第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應向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并取得《吉林省房屋拆遷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屋拆遷業(yè)務。
第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ǘ┯忻鞔_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ㄈ┯薪∪慕M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ㄋ模┯信c拆遷業(yè)務相適應的拆遷專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
。ㄎ澹┯信c拆遷業(yè)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ㄔO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房屋拆遷單位申請資質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课莶疬w單位資質審查申請書;
。ǘ┓课莶疬w單位資質審批表(一式四份);
。ㄈ┓ㄈ藸I業(yè)執(zhí)照(交驗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四)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ㄎ澹炠Y報告;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從事拆遷業(yè)務的工作簡歷;
。ㄆ撸┎疬w專業(yè)人員、管理人員有效證明文件;
。ò耍┺k公場所證明文件;
。ň牛┦〗ㄔO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 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共三個等級。
。ㄒ唬┬略O立的房屋拆遷單位,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授予三級資質。
三級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10名以上拆遷專業(yè)人員;
2、具有工程技術、法律、經濟或財務專業(yè)初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各1名以上;
3 、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出資不低于80萬元 .
。ǘ┒壏课莶疬w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20名以上拆遷專業(yè)人員;
2、具有工程技術、法律、經濟或財務專業(yè)中級職稱的管理人員各1名以上;
3、有3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出資不低于200萬元 ;
4、取得三級資質后完成過50戶以上的拆遷項目15個或與之相當的業(yè)務量;
5、上一年度資質年審結果為優(yōu)秀。
。ㄈ┮患壏课莶疬w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40名以上拆遷專業(yè)人員;
2、具有工程技術、法律、經濟或財務專業(yè)高級職稱的管理人員各1名以上;
3、有5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出資不低于300萬元;
4、取得二級資質后完成過100戶以上的拆遷項目30個或與之相當的業(yè)務量;
5、上一年度資質年審結果為優(yōu)秀。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從業(yè)限制
。ㄒ唬┤壏课莶疬w單位從業(yè)限制:
1、單個拆遷項目不得承接200戶以上的房屋拆遷業(yè)務或與之相當的1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業(yè)務量;
2、同時承接拆遷項目不得超過2個,總戶數不超過400戶或與之相當的2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業(yè)務量。
。ǘ┒壏课莶疬w單位從業(yè)限制:
1、單個拆遷項目不得承接300戶以上的房屋拆遷業(yè)務或與之相當的1.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業(yè)務量;
2、同時承接拆遷項目不超過3個,總戶數不超過900戶或與之相當的4.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業(yè)務量。
(三)一級房屋拆遷單位從業(yè)限制:
1、單個拆遷項目承接規(guī)模不受限制;
2、同時承接項目不超過5個,總戶數不超過3000戶。
本條所稱房屋拆遷單位同時承接項目,按照房屋拆遷單位所承接的已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且尚未結案的在施拆遷項目計算;但是經各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房屋拆遷單位所承接項目雖未結案,但剩余戶數不超過5%的,且沒有其他房屋拆遷單位可供選擇時,可以不予計入。
第十一條 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申報房屋拆遷單位進行審核,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應在10日內按有關程序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齊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說明。 房屋拆遷單位應將《資質證書》在其辦公場所懸掛出示,在拆遷現場辦公地點應懸掛出示《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持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和有關資料到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后,向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分公司的拆遷資質審查。經審查核準的,分公司可以承接拆遷業(yè)務,但是其民事責任由該房屋拆遷單位承擔;分公司所承接業(yè)務按照該房屋拆遷單位承接的業(yè)務管理,房屋拆遷單位及其分公司承接業(yè)務總量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fā)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后10日內到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并重新申請房屋拆遷單位資質審查。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對符合變更條件的,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到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因注銷、被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原因終止營業(yè)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20日內向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向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交回《資質證書》。
第三章 房屋拆遷單位工作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凡在本省從事房屋拆遷專業(yè)人員,應當取得省建設廳統一核發(fā)的《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
第十七條 拆遷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市(州)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每年一度的拆遷業(yè)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職業(yè)道德培訓,參加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相關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有效期一年。
第十八條 拆遷專業(yè)人員應當在一個房屋拆遷單位執(zhí)業(yè),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房屋拆遷單位執(zhí)業(yè)。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房屋拆遷,應將負責相關項目的拆遷專業(yè)人員的《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交拆遷所在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審驗,并在證書上注記。拆遷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經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驗的《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無《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人員不得從事拆遷工作。
第二十條 對在房屋拆遷中有突出貢獻的拆遷工作人員,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對在房屋拆遷中有違法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拆遷工作人員,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程序報原發(fā)證部門注銷其《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
第二十一條 拆遷專業(yè)人員工作單位變更的,其《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應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由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拆遷服務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當地拆遷法規(guī)、政策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拆遷,保證拆遷質量。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房屋拆遷委托時,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書面拆遷委托合同,拆遷委托合同應當在簽訂后10日內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房屋拆遷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拆遷項目規(guī)模較大,由一個房屋拆遷單位承接拆遷有困難的,拆遷人可以同時委托多個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委托,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現場設臨時辦公場所。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現場辦公場所將下列內容進行公示:
。ㄒ唬┎疬w許可證(復印件);
(二)拆遷范圍;
。ㄈ┓课莶疬w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房屋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理、拆遷專業(yè)人員姓名、照片及《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編號;
。ㄎ澹┦〗y一制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
(六)拆遷相關政策;
(七)拆遷工作紀律;
。ò耍┎疬w主管部門便民監(jiān)督電話號碼,房屋拆遷單位電話號碼。
第二十七條 拆遷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拆遷,文明履行職務,不得在拆遷中使用威脅、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
第二十八條 各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拆遷項目建立房屋拆遷單位業(yè)績考核制度,并建立全省統一的房屋拆遷單位信用檔案管理系統,考核結果和處理意見由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房屋拆遷單位年度審核
第二十九條 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省房屋拆遷單位實行年度審核。
各市(州)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一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將房屋拆遷單位下列資料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一)房屋拆遷單位年度審核表;
(二)《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拆遷專業(yè)人員《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
。ㄋ模┥弦荒甓裙ぷ骺偨Y及拆遷情況統計表;
。ㄎ澹┦〗ㄔO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年度審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年度審核結果在房屋拆遷單位《資質證書》上予以注記,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對于在上一年度拆遷工作中能夠依法實施拆遷,社會反映良好,工作業(yè)績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拆遷單位,年審評定為優(yōu)秀。
。ㄒ唬I(yè)務量要求:
1、三級房屋拆遷單位3個以上項目或600戶以上,或與之相當的業(yè)務量;
2、二級房屋拆遷單位5個以上項目或1000戶以上,或與之相當的業(yè)務量 ;
3、一級房屋拆遷單位7個以上項目或1500戶以上,或與之相當的業(yè)務量 ;
。ǘ┙晁薪硬疬w項目無集體訪,居民個訪量低于所承接拆遷項目總戶數的2%;
。ㄈ┥弦荒甓人薪禹椖吭诋數夭疬w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居民簽協議比例95%以上,向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的比例低于居民總戶數的5‰;
。ㄋ模┌匆筇顖蠼y計報表,認真及時辦理省、市(州)縣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轉的群眾信訪件及其他拆遷相關問題;
(五)耐心宣傳解釋、嚴格貫徹執(zhí)行拆遷政策,為拆遷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服務;
。┙⒈容^規(guī)范、完整、系統的內部管理制度,使用現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
第三十二條 對于在上一年度拆遷工作中能夠依法實施拆遷,社會無不良反映,工作業(yè)績良好,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拆遷單位,年審評定為合格:
。ㄒ唬┙瓿薪舆^拆遷項目1個以上;
。ǘ┙晁薪硬疬w項目無因拆遷違規(guī)操作而引發(fā)集體訪;
。ㄈ┌匆筇顖蟛疬w統計報表,認真及時辦理省、市(州)、縣(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轉的群眾信訪件及其他拆遷相關問題;
。ㄋ模o違規(guī)拆遷行為;
。ㄎ澹┕緝炔抗芾肀容^規(guī)范。
第三十三條 在上一年度拆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房屋拆遷單位,年審評定為不合格:
。ㄒ唬┰诓疬w中未與被拆遷人協商簽訂協議、未經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裁決即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除及實施其他野蠻拆遷行為,影響惡劣的;
。ǘ┰诓疬w中違規(guī)操作、態(tài)度粗暴,引起被拆遷居民集體訪或其他激烈行為,影響惡劣的;
。ㄈ┎疬w中有其他違規(guī)拆遷行為,影響惡劣的;
(四)在實施拆遷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致使拆遷人解除委托合同的;
。ㄎ澹┎话匆筇顖蟛疬w統計報表,不認真及時辦理省、市(州)、縣(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轉的群眾信訪件及其他有關問題。
第三十四條 對年度審核不合格的房屋拆遷單位,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暫停其房屋拆遷資格并責令限期整頓。房屋拆遷單位在限定期限內未進行整頓,或整頓后仍不合格的,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房屋拆遷資格。
第三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未報送年度審核材料的,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報送年度審核材料,并暫停其房屋拆遷資格。在限定期限內仍未報送年審材料的,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遷資質。
第三十六條 已經符合較高一級資質等級條件,而且年審評定為優(yōu)秀的二級或三級房屋拆遷單位,經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可以向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房屋拆遷單位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其拆遷工作業(yè)績自該單位取得現有資質等級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對不符合原定資質等級條件的房屋拆遷單位,經當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三十八條 房屋拆遷單位近兩年未承接拆遷業(yè)務的,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拆遷資質。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轉讓《資質證書》、《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顿Y質證書》遺失的,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向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補發(fā)。拆遷工作人員遺失《拆遷培訓結業(yè)證書》,必須持本人書面申請和單位證明向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補發(fā)。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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