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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4: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浙水保〔2006〕23號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水利(水務)局、財政局:
針對目前我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實際情況,經商省物價局,現(xiàn)就進一步規(guī)范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征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力度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是有效保護水土保持設施、遏制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維護生態(tài)安全的有效舉措,是生態(tài)補償機制在水土保持領域的重要體現(xià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guī)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執(zhí)法力度,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減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
2、對于一些開發(fā)建設單位和個人拖延、拒絕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下達限期繳費通知書等形式予以催收,拒不繳納的,應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規(guī)范使用收費票據(jù)征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監(jiān)制的《浙江省非稅收入統(tǒng)一票據(jù)》(標注有“本票據(jù)用于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字樣),不得使用其他票據(jù)。在開具票據(jù)時,必須分別填寫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不得使用“水保兩費”、“水土保持規(guī)費”等其他不規(guī)范用詞。
三、嚴格按照票據(jù)辦法認真做好結報工作1、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征收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均須及時足額上繳當?shù)刎斦䦟簟?/p>
2、水土流失防治費雖不上交省、市,也必須與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一同進行結報。
3、縣(市)征收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在結報時須按規(guī)定的各10%的比例分別上交省、設區(qū)市,并通過市、縣財政專戶直接上劃省、市財政專戶。
四、加強使用管理1、依照《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財綜字〔2005〕42號)和《浙江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浙價費〔1997〕107號、〔1997〕財綜37號)的有關規(guī)定,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作為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納入當?shù)刎斦A算。
2、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必須嚴格依照財政預算和《浙江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使用范圍專款專用,杜絕各種擠占、挪用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現(xiàn)象的發(fā)生。
(1)水土流失防治費主要用于原生產和建設項目的水土流失防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驗收意見,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2)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主要用于水土保持設施的建設、維修、管護,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下達水土保持設施的建設、維修、管護實施計劃,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3)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可以適當列支用于水土保持調查、規(guī)劃、監(jiān)督、監(jiān)測、培訓、宣傳、科技推廣等經費。
五、加強監(jiān)督檢查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2、各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縣級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省財政、物價、審計、水利等部門將不定期組織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按職責進行處理:
(1)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力度大、使用管理規(guī)范的,在省級水土保持資金的安排上給予適當傾斜。
(2)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不力的,將不予安排省級水土保持資金的補助。
。3)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由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水利廳直接征收;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由省水利廳直接征收。并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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