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的程序
房屋權屬登記的程序:
受理登記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房屋所有人和他項權人共同申請,登記機關自受理申請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或不予登記的,要書面通知權利人或申請人;權屬審核,一般采用“三審定案”的方法,初審工作要到現場查勘,復審一般不要到現場調查,最后是審批;公告,公告是對有可能有產權異議的申請,采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公告不是必經程序,有必要時才進行公告;核準登記、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終審批準之日就是核準登記之日,終審要指定專人負責,核對人員要簽字以示負責,收到登記費用一般包括登記費和權證工本費,發(fā)證時領證人和發(fā)證人都應在審批表上簽字并注明發(fā)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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