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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8: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yè)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測繪工作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實施國家關于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組織編制、實施全省測繪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監(jiān)督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組織開展測繪科學研究和情報資料交流;管理全省測量標志和測繪資料、檔案;提供測繪技術服務等。
各地、市、縣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皖機構指定的測繪業(yè)務歸口單位,分別負責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本單位的測繪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省測繪局的指導。
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
第四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持有省測繪局頒發(fā)的《測繪許可證》,并在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從事測繪作業(yè)。
第五條 下列范圍的測繪業(yè)務由省測繪局負責管理:
。ㄒ唬┮、二、三、四等大地控制測量;
(二)比例尺1∶1000、測區(qū)面積6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2000、測區(qū)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5000、測區(qū)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0、測區(qū)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測圖;
。ㄈ└鞣N比例尺的航空攝影;
。ㄋ模┥嫱饨ㄔO項目的測繪;
。ㄎ澹┑丶途辰缇定界的測繪;
(六)編制出版各種地圖,包括公開地圖、內部地圖、保密地圖以及書刊插附地圖等。
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zhí)行國家標準,特殊地區(qū)可執(zhí)行專業(yè)標準。實施測繪前要將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審批,測繪結束后,要報送技術總結。省測繪局對測繪成果成圖組織抽樣檢驗。
其他測繪項目執(zhí)行專業(yè)測繪標準,具體業(yè)務由地、市、縣測繪管理部門或測繪業(yè)務歸口單位負責管理。
第七條 各測繪單位應向地、市測繪管理部門或測繪業(yè)務歸口單位報送年度測繪計劃、年終測繪統(tǒng)計報表和附圖,由地、市測繪管理部門或測繪業(yè)務歸口單位匯總后,報省測繪局備案。
第八條 重大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會同各級科委共同負責。
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
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所有單位和全體公民都有保護的義務。
第十條 全省各類測量標志實行歸口、分級、包干管理,責任到人。水準點標志由水利部門負責管理;城市和礦區(qū)內的測量標志由城建部門和礦山測繪單位負責管理;軍事測繪部門負責管理分工范圍內的測量標志;其余各類測量標志分別由各級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guī)定補償。
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
第十三條 測繪人員使用測量標志應持有《測繪許可證》或所在單位證明,并保證該測量標志完好無損。測量標志管理人員有權查驗測量標志的使用證明和使用后的標志完好狀況,有權制止、揭發(fā)擅自移動、損毀測量標志的行為。
第四章 測繪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測繪資料的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歸口負責”的制度。屬國家調撥的測繪資料,由省測繪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測繪資料,由各部門自行管理;其余各類測繪資料,分別由各地、市、縣測繪管理部門或測繪業(yè)務歸口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使用省測繪局管理的各類資料,應持測繪管理部門或測繪業(yè)務歸口單位的證明,向省測繪局申請?zhí)峁;使用本地區(qū)或本系統(tǒng)管理的測繪資料,可直接向管理單位申請?zhí)峁;跨地區(qū)、跨系統(tǒng)使用測繪資料,由雙方測繪管理單位互相轉介提供。
第十六條 提供測繪資料可適當收取費用,具體辦法由省測繪局、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領取或借用測繪資料,應按資料的密級做好收發(fā)、交接和保管工作,不得擅自轉借、復制。因特殊情況需要復制時,應經版權所有單位同意,并按資料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八條 凡未公開的測繪資料,未經批準不得向外提供,出售或在公開刊物、報紙上刊登,也不得攝影、復制。向國外提供測繪資料須報省測繪局批準,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機密資料應嚴格保管,嚴禁將機密資料帶到公共場所和宿舍。
第二十條 經鑒定超過保管期限、失去使用價值的測繪資料,按規(guī)定經批準后,可以銷毀。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測繪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ㄒ唬┍Wo測量標志和其他測繪設施成績顯著的;
。ǘ┚S護國家測繪法規(guī),檢舉違法行為貢獻突出的;
。ㄈ┰跍y繪科學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警告、責令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吊銷《測繪許可證》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ㄒ唬┪搭I取《測繪許可證》或超出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從事測繪作業(yè)的;
。ǘ┪唇浭跈嗌米赃M行境界線定界測繪的;
。ㄈy繪作業(yè)單位成人員不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造成經濟損失的;
。ㄋ模┥米詮椭、轉讓、出版測繪資料或泄露國家機密的;
。ㄎ澹└缮鏈y繪人員依法執(zhí)行測繪任務,對制止或揭發(fā)破壞測量標志行為的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盜竊、毀壞、擅自移動測量標志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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