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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0: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苗栗縣政府 府行法字第0940135806號令 訂定發(fā)布 全文3條;并自發(fā)布日施行
第1條 苗栗縣政府為執(zhí)行農業(yè)用地容許作農業(yè)設施使用之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農業(yè)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下列基準辦理。但政府辦理或項目輔導農業(yè)發(fā)展有關計劃所需農業(yè)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水稻育苗作業(yè)室:含管理室、作業(yè)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育苗作業(yè)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制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樓層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溫室:
。ㄒ唬┗ɑ茴悾航ㄔ煲砸粚訛橄,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屋頂及外墻應全部透光。但高度部分經檢附產業(yè)技術服務單位、專家或學者建議或輔導文件具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ǘ┭坎祟悾航ㄔ煲砸粚訛橄蓿叨炔坏贸^五公尺。
。ㄈ┢渌航ㄔ煲砸粚訛橄,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五、網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抽水機房: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七、干燥機房: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八、碾米機房: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九、農機具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農業(yè)資材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十一、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十二、簡易集貨包裝處理場: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十三、冷藏或冷凍庫: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十四、自用堆肥舍: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十五、自產農產品加工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十六、消毒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十七、熏蒸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十八、管理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十九、養(yǎng)殖育苗室、飼料儲放間: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二十、高密度室內循環(huán)養(yǎng)殖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廿一、畜牧設施之器具熏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堆肥舍、孵化室、死廢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室、防疫消毒室等: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廿二、自產畜禽產品加工處理室、乳;蛉檠蛑ト榧皟θ槭遥航ㄔ煲砸粚訛橄蓿叨炔坏贸^五公尺。
本辦法未列之其它農業(yè)設施,依「農業(yè)用地容許作農業(yè)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休閑農業(yè)輔導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日施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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