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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60187號令修正發(fā)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并自發(fā)布日施行
第1條 本規(guī)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guī)程第八條規(guī)定訂定之。
第2條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并指揮監(jiān)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理館務。
第3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組:歷史文物之搜集、研究、考訂、出版、修護、典藏等事項。
二、展覽組:歷史文物之規(guī)劃、展覽、票務、導覽、解說、國際交流、新聞聯(lián)系等事項。
三、推廣組:歷史文物研習活動之推廣、義工募征、咨詢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研考、財產(chǎn)、機電、營繕、警衛(wèi)安全及其它不屬于各組事項。
第4條 本館置組長、主任、編審、編輯、組員、助理編輯、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官等職務人員兼任。
第5條 本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tǒng)計事項。
第6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館為業(yè)務需要得設咨詢委員會,并得敦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8條 本規(guī)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guī)定。
第9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并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10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1條 本規(guī)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guī)程修正條文自發(fā)布日施行。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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