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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0: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柜臺買賣中心證柜交字第0950001324號公告修正發(fā)布第3、6點條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160650號函準予備查
三、本中心分析發(fā)現證券商當日受托買賣前點所列之有價證券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即于收盤后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或營業(yè)部門主管,并副知該證券商總公司總經理,外國證券商在臺設立分支機構者,通知其分公司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ㄒ唬┩顿Y人于該證券商委托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并超過該證券商凈值○.一二五倍,且其委托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托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ǘ┳C券商受托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并超過該證券商凈值○.二五倍,且其受托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托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ㄈ┩顿Y人于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五仟萬元并超過該證券商凈值之○.○五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ㄋ模┳C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并超過該證券商凈值○.一二五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證券商受托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億元并超過該證券商凈值○.一倍,且其受托買賣合計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托買賣金額逾百分之四十。
。┳C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并超過該證券商凈值○.一倍,且其成交買賣合計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fā)行公司股票于前項有關買賣金額標準減至二分之一。
本中心對于達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guī)定之證券商,應于買賣申報之委托或交易時間內先以電話通知第一項人員。
股票初次上柜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柜臺買賣開始日起連續(xù)五個營業(yè)日之交易,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關于通知證券商之規(guī)定:
。ㄒ唬┩顿Y人于該證券商委托買賣該有價證券,其委托價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托數量累計達六百交易單位(或委托金額累計達三千萬元)以上者:
1.開盤前以高于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托買進者;或以低于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托賣出者。
2.開盤后以高于委托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托買進者;或以低于委托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托賣出者。
。ǘ┳C券商受托買賣該有價證券,其委托價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托數量累計達三千交易單位或委托金額累計達一億元或達該證券商凈值○.二五倍以上者:
1.開盤前以高于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托買進者;或以低于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托賣出者。
2.開盤后以高于委托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托買進者;或以低于委托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托賣出者。
證券商之綜合帳戶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如達第一、三項標準時,本中心得通知證券商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六、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xù)五個營業(yè)日或最近十個營業(yè)日內有六個營業(yè)日或最近三十個營業(yè)日內有十二個營業(yè)日經本中心依第四點各款發(fā)布交易信息者,本中心于次一營業(yè)日起五個營業(yè)日內,同時采行下列之措施:
1.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zhí)行撮合作業(yè)(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2.通知各證券經紀商于前開期間對于投資人每日委托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一百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百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托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至少六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于當日達上開數量后之委托亦應于委辦時向其收取至少六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fā)行公司股票部分,則通知各證券經紀商于前開期間對于每日委托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投資人,應就其當日已委托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yè)日內,曾依前項規(guī)定發(fā)布處置者,其當日再次依前項標準發(fā)布處置,本中心于次一營業(yè)日起五個營業(yè)日內,同時采行下列之措施:
1.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zhí)行撮合作業(yè)(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
2.通知各證券經紀商于前開期間對于投資人每日委托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托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于當日達上開數量后之委托亦應于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fā)行公司股票部分,則通知各證券經紀商于前開期間對于每日委托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投資人,應就其當日已委托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有價證券經依本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guī)定發(fā)布處置,而其處置原因含有第四點第一項第八款情事,或于處置期間再經本中心依上開第八款發(fā)布交易信息者,或本中心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并嚴重影響市場給付結算安全之虞時,經提報監(jiān)視業(yè)務督導會報討論決議后,得采取下列處置措施并議定處置期間:
1.本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guī)定之處置措施,必要時得依下列項目彈性調整:
。1)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zhí)行撮合作業(yè)時間。
。2)投資人委托買賣該異常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3)處置期間。
2.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fā)行公司股票于前述之買進或賣出申報金額減至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視該有價證券交易狀況、市值或發(fā)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分公司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
3.其它經監(jiān)視業(yè)務督導會報決議之處置。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柜臺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采行并議定處置期間。
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fā)生連續(xù)暴漲或暴跌情事,并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或有價證券發(fā)生其它異常之情事,顯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得經監(jiān)視業(yè)務督導會報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
有價證券之交易經監(jiān)視業(yè)務督導會報或柜臺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采行處置措施,于處置措施執(zhí)行前與處置期間所發(fā)布之交易信息日數得不納入本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guī)定之計算,且于處置期間得不再依本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guī)定發(fā)布處置。
證券經紀商之綜合帳戶于第一至第三項處置期間委托買賣該有價證券,適用各該處置規(guī)定,并由證券商向各代表人(受任人)就項下委托人達標準者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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