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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開封城墻保護條例

2013-10-19 14:51    【  【打印】【我要糾錯】

  《河南省開封城墻保護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0年5月28日第一條 開封城墻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加強開封城墻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開封城墻,是指開封市現存的明清城墻,包括墻體、城門、附屬建筑及其地下遺址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開封城墻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 開封城墻的保護范圍是指對城墻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內實施重點保護的區(qū)域。

  開封城墻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保護范圍外為保護城墻安全、環(huán)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qū)域。

  開封城墻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執(zhí)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封城墻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開封城墻保護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開封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開封城墻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開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并將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開封城墻保護基金,專門用于開封城墻保護。開封城墻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主管開封城墻的保護管理工作。開封城墻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開封城墻的日常保護管理。

  開封城墻所在地的各區(qū)人民政府和開封市公安、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huán)境保護、工商、旅游、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開封城墻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開封城墻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

  開封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家咨詢庫,在制定開封城墻保護規(guī)劃、審批與開封城墻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開封城墻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開封城墻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損毀開封城墻的行為。

  負有保護開封城墻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十一條 開封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開封城墻保護范圍的顯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開封城墻保護標志。

  開封城墻保護標志應當載明開封城墻的名稱、修筑年代、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二條 開封城墻墻體及其附屬設施的加固、修繕和復原工程,應當由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方案,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實施。

  第十三條 開封城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封城墻進行日常維護和監(jiān)測,并建立日志;發(fā)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開封城墻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栽诔菈w及附屬建筑物上懸掛、張貼、書寫廣告或者標語;

 。ǘ┥米栽诔菈w上取磚、取土、打樁、鑿孔、刻劃;

 。ㄈ⿹p毀和擅自移動城墻保護標志;

  (四)堆放垃圾、排放污水;

 。ㄎ澹┘茉O、安裝與保護城墻無關的設施、設備;

 。┐娣乓兹家妆锲;

 。ㄆ撸┢渌麚p毀城墻或者破壞城墻周邊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城墻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城墻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城墻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必須保證開封城墻的安全,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開封城墻保護范圍內現有的與城墻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唇浥鷾蔬`法建設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拆除;

 。ǘ┙浥鷾式ㄔO的,不得翻建、改建和擴建;危害開封城墻安全、破壞城墻歷史風貌的,由開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拆遷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在開封城墻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開封城墻保護規(guī)劃,不得破壞開封城墻的歷史風貌,其工程設計方案報開封市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對散存的開封城墻的墻磚、碑刻等文物,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回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

  拆除有城墻墻磚的建筑物、構筑物時,施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城墻墻磚,不得損壞,并及時通知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回收,用于開封城墻的維修。

  第十九條 開封城墻及其保護范圍內已有的人民防空設施、地下設施、城墻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與城墻有關設施的利用,由開封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規(guī)劃,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铣菈ΡWo規(guī)劃,不得搭建、擴建與保護城墻無關的設施;

 。ǘ┍WC城墻安全,不得從事造成潮濕、高溫、放射、震動等危害城墻安全的經營活動;

 。ㄈ┏菈Φ睦脩斢欣谡故、提升城墻的價值和文化內涵。

  城墻內的人民防空設施、城墻保護范圍內的地下設施、城墻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與城墻有關的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加固修繕,禁止翻建、改建、擴建。加固修繕工程方案應經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實施。

  第二十條 需要利用開封城墻進行營利性、資料性電影電視拍攝的,攝制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辦理報批手續(xù)。攝制單位應當服從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不得危害開封城墻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開封城墻的維修和保護經費包括:

 。ㄒ唬﹪、省文物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劃撥的專項資金;

 。ǘ╅_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專項經費;

 。ㄈ┦聵I(yè)性、經營性收入;

  (四)社會捐贈等其他合法收入。

  開封城墻維修和保護經費,專項用于城墻的維修和保護,并接受開封市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開封城墻保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開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ㄒ唬┓e極收集上繳開封城墻墻磚、碑刻等文物,有突出貢獻的;

 。ǘ┰谛迯、保養(yǎng)和維護開封城墻的科學技術研究中有重要貢獻的;

 。ㄈ楸Wo開封城墻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ㄋ模┢渌麨樾迯、保護開封城墻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三條 文物、公安、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huán)境保護、工商、旅游、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三)項行為的,由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開封市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有第(五)項行為的,由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單位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第(六)項行為的,由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移出,逾期不移出的,由公安機關強制移出,費用由存放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由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拍攝活動,對開封城墻造成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阻撓文物等部門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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