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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8 13: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guī)章的決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
第七條修改為:已建成的建(構)筑物設置夜景燈飾的,須提供設計方案(含工程效果圖及概算)和場地使用證明,到市亮化辦備案。
刪除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夜景燈飾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現代化發(fā)展,營造優(yōu)美的城市夜景燈飾環(huán)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飾是指獨立設置和依附于建(構)筑物、山體、綠化帶等用于裝飾、宣傳、廣告等的戶外光源設施、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guī)劃區(qū)內夜景燈飾的規(guī)劃、建設及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夜景燈飾的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市城市亮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亮化辦)負責夜景燈飾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鶕鞘锌傮w規(guī)劃制定夜景燈飾專項規(guī)劃,并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夜景燈飾工程設計的招標與審核;
(三)組織夜景燈飾工程建設并進行監(jiān)督、指導、管理;
。ㄋ模┓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市政公用、規(guī)劃、國土、環(huán)保、交通、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做好夜景燈飾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參與夜景燈飾技術、藝術及文化的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提倡綠色照明,營造先進的夜景燈飾文化。
第六條 下列范圍必須設置夜景燈飾:
。ㄒ唬┪挥谥鳌⒋胃傻纼蓚、城市廣場周邊的建(構)筑物立面(住宅樓除外)和頂部;
。ǘ┪挥谄渌恢酶叨仍30米以上的建(構)筑物的臨街立面(住宅樓除外)和頂部;
。ㄈ┓蟽韧腹庑问皆O置燈光的建(構)筑物立面;
。ㄋ模┏鞘袕V場、綠化帶等;
。ㄎ澹┲匾男姓䥇^(qū)、商業(yè)街及旅游區(qū)內的廣告、牌匾、櫥窗、店面;
。┏鞘袠酥拘越ǎ嫞┲;
。ㄆ撸┦姓付ǖ钠渌麘粱膱鏊。
第七條 已建成的建(構)筑物設置夜景燈飾的,必須填寫《夜景燈飾設置申請表》,并提供設計方案(含工程效果圖及概算)和場地使用許可證明。經市亮化辦同意,依法辦理土地等有關手續(xù)后,方可設置;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新建建(構)筑物的夜景燈飾設置與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納入建設工程審批及驗收程序。
已建成建(構)筑物根據夜景燈飾整體規(guī)劃分期組織設置。
第九條 城市夜景燈飾建設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專業(yè)設計、多方投資的原則進行。城市夜景燈飾工程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和施工。
第十條 夜景燈飾建設的資金來源及建設責任:
。ㄒ唬┬陆ǖ慕ǎ嫞┲锏囊咕盁麸椆こ逃山ㄔO單位出資建設;
。ǘ┮呀ǔ傻慕ǎ嫞┲锏囊咕盁麸椩O計、設置由業(yè)主出資。同一建(構)筑物屬于多家業(yè)主的,可由業(yè)主委員會(無業(yè)主委員會的,由市亮化辦負責)按照各自房屋產權確定出資額,并由市亮化辦組織審查、建設;
。ㄈ┥虡I(yè)夜景燈飾由業(yè)主與經營使用單位協(xié)商出資建設。
政府出資建設的夜景燈飾工程根據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公開招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夜景燈飾設施由出資建設單位維護管理。政府投資的,由市亮化辦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夜景燈飾設施的設置單位必須采取相應的防雷、防火、防盜、防滲漏、防漏電、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確保設施正常運行,亮燈率達到95%以上。
夜景燈飾設施的設置單位必須對其設置的夜景燈飾設施進行定期檢查、踏查,排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夜景燈飾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燈飾功能良好,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排除,出現殘缺時,應當在48小時內修復。
廢棄的夜景燈飾設施應當及時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偷盜、破壞、擅自移動、拆卸夜景燈飾設施。
第十四條 夜景燈飾的開關按照市亮化辦要求統(tǒng)一啟閉。
夜景燈飾在法定節(jié)假日、大型活動期間、市政府規(guī)定的特別時間必須全部開啟,開啟時間為夏季19時,冬季17時,關閉時間為夏季23時,冬季22時。
商業(yè)夜景燈飾夏季應于18時開啟,冬季應于16時開啟,于23時關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第六條規(guī)定,未設置夜景燈飾的,限期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并由市亮化辦組織設置,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ǘ┻`反第七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設置夜景燈飾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經驗收或復驗仍不合格的,予以強制拆除;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新建建(構)筑物未建設夜景燈飾及未經驗收而交付使用的,責令建設,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ㄋ模┻`反第九條規(guī)定,不具有相應設計、安裝、施工資質的單位建設夜景燈飾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并處以燈飾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采取相應措施,致使夜景燈飾無法正常運行的,責令整改,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亮化辦組織整改,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夜景燈飾設施出現故障及殘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修復的,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并由市亮化辦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ㄆ撸┻`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已廢棄的夜景燈飾設施,責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并予以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ò耍┻`反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損壞、擅自移動、拆卸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賠償,并可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
。ň牛┻`反第十四條規(guī)定,夜景燈飾設施未按規(guī)定時間啟閉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次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阻撓、妨礙、圍攻、毆打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執(zhí)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和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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