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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3-09-26 11:30    【  【打印】【我要糾錯】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津政發(fā)[1995]64號)予以修改,F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本市公路的保護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區(qū)、縣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tǒng)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管理和保護公路。”三、將第十一條增加一款:“規(guī)劃和新建村鎮(zhèn)、小區(qū),應當與公路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四、將第十二條第二款刪除。

  五、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相應責令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限期修復、賠償損失,并可對經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國家和公民財產損失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六、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公路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管理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刪除。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fā)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

 。1995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1997年12月17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公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修訂發(fā)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公路的保護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家干線公路、市級干線公路和區(qū)、縣公路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區(qū)、縣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tǒng)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管理和保護公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設施。

  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圍為:公路兩側邊溝(或截水溝)及邊溝(或截水溝)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或截水 溝)的,為公路緣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線的,從其界線;已征用的公路建設用地;為修建、養(yǎng)護公路建于公路沿線的有關設施用地。

  第五條 本市公路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保護。區(qū)、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并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埋設界樁。

  第六條 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準,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O置電桿、變壓器、廣告牌、地上地下管線;

 。ǘ┐钤O棚亭、攤點;

  (三)晾曬農作物,堆放垃圾、柴草、建筑材料;

 。ㄋ模┩诰、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種植作物、制坯、漚肥;

 。ㄎ澹┨顗|邊溝、截水溝,修建與公路相接道口、橋涵;

  (六)其他違章利用、侵占、損壞公路的行為。

  第七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各類車輛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囕v所載貨物不得沿公路灑漏、飛揚。載運散體物料的車輛,幫槽必須嚴密,鎖銷齊全有效,裝載適當;載運易揚、易灑物料和垃圾的車輛,必須嚴密苫蓋,牢固捆扎;載運流體物料(包括散裝水泥)的車輛,要用密封車廂。

 。ǘ┎粶氏蚬飞蟻y掃、亂扔、亂倒車內的廢棄物,不準在公路上沖洗車輛,不準車輪帶泥污染公路。

  (三)牲畜不掛帶合格的糞兜,不準在公路上通行,不準在公路上遺灑畜糞。

  第八條 臨時占用公路的,須經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繳納臨時占用費。

  第九條 特殊利用公路的,須持項目批準文件、圖紙、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有關資料,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并按規(guī)定繳納公路挖掘修復費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門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路面結構修復工作。

  第十條 公路兩側永久性建筑物的邊緣與公路管理范圍邊緣的間距(下稱公路保護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xiāng)道不少于5米。

  在前款規(guī)定的公路保護間距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區(qū)(縣)、村鎮(zhèn)、小區(qū)規(guī)劃,審批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以及核發(fā)規(guī)劃許可證件時,應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公路保護間距規(guī)定。

  規(guī)劃和新建村鎮(zhèn)、小區(qū)。應當與公路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前,已在公路保護間距內建成的非公路設施,不得擴建、重建和改變原結構。遇有公路改建、擴建時,應將該設施拆除。

  第十三條 對公路與鐵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護間距的范圍與鐵路、河道法規(guī)規(guī)定的控制范圍相互重疊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鐵路、河道部門在重疊、交叉處修建永久或臨時性工程設施,均應事先與公路管理部門協商并簽訂協議。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鐵路、河道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需特殊利用、占用以上性質地段的,必須首先征得有管轄權的各管理單位(包括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后,方可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施工。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相應責令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限期修復、賠償損失,并可對經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國家和公民財產損失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拒不服從管理的,公路管理部門可暫扣其違章工具或物品,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設施,并由違章者支付拆除(清除)違章設施所需費用或以料抵工。

  第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本辦法規(guī)定費用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路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管理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須按國家規(guī)定著裝,并主動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違反上述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拒絕接受其管理。

  第十八條 對故意損壞公路,妨礙公路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谑艞l 對貫徹執(zhí)行本辦法成績顯著,或檢舉、制止損害公路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公路管理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臨時占用公路的收費標準,由市公路主管機關提出,報市物價局核定。

  本辦法中公路損壞賠償標準、公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由市公路主管機關制定,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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