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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2013-09-23 14:18    【  【打印】【我要糾錯】

  各區(qū)縣房地局(房改辦)、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委、辦、局房改辦:

  現將《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2000年4月27日

  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圍(一)由部隊或其他系統單位職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門所有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ǘ┊a權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隊的住房,可以出售。

 。ㄈ┩弊》績扔歇氂、有合同的,凡廚房間和衛(wèi)生間由一戶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遷安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該被逝遷戶戶口遷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規(guī)劃、配套等原因未申領房地產權證的住房不予出售。

  二、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優(yōu)惠政府和計算口徑(一)經過批準加層的住宅,加層部分的成本價和竣工年份按原房屋類型的成本價和竣工年份確定。

 。ǘ┮压孰x休干部的配偶購買公有住房,可享受離休干部的職級優(yōu)惠。

 。ㄈ┞毠ぜ彝ブ谐凶馊嘶蚱渑渑家蛉ň常┩舛ň印⑻接H、留學而租戶內留有一個的,可在取得國(境)外一方同意購房的承諾后,按規(guī)定購房。但在國(境)外一方不得作為購房人,并在購房時不得使用其工齡、職級、職稱。

  (四)承租戶內,家庭成員中有現役軍人的,購房時可享受其職級和職稱的購房面積控制標準。即師、團職干部的購房面積控制標準按《關于師、團職轉業(yè)干部購房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地方相應級別干部購房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執(zhí)行的通知》([1995]滬房改辦發(fā)字第6號)執(zhí)行;營職干部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85平方米;營職以下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75平方米。

  (五)裝有電梯的職工住宅在公有住房出售時,應按高層住宅出售計算購房款,并按高層住宅籌集三項維修基金。

 。┚用裨趧舆w安置或單位分房時,個人支付過房款的,本意見實施后可在購買公有住房超面積市場價時予以抵扣,具體按上述規(guī)定處理。

  1、購房人在動遷安置或單位分房中個人支付房款大于出售公有住房超控制面積標準市場價的,可不再支付;不足的,應補足。

  2、購房人向出售人申請購買公有住房時,應提交由配房單位或動遷單位開具的個人交付房款的收款憑證(發(fā)或統一收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3、出售人對配房單位中動遷單位開具的收款憑證進行核實并按規(guī)定計算房款。

  4、購房人在辦理購買公有住房手續(xù)時,由公有住房出售人在“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專用票據”中進行房款抵扣的注記,在“交款憑證”上手工填寫房款抵扣后的實收金額和凈房款,連同電腦打印的“交款憑證”解交建行。

  三、其他(一)《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本市居民全額出資購買獨用成套使用權住房的……”這里的“全額出資”是指由職工個人全部負擔的相當于商品房價格的房款,包括動用動拆遷中的貨幣化安置款及單位按規(guī)定發(fā)放的住房補貼。

  1999年12月1日前,本市居民全額出資以市場價向單位購買的獨用成套使用權住房(除通過差價換房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公有住房外),亦可按滬房地改(1999)0867號文的規(guī)定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購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局提出申請時,除提交個人購買使用權住房的購房協議書(或合同)、付款憑證(發(fā)票或統一收據)及購房人的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供戶口簿、經物業(yè)管理單位蓋章的住房調配單(或住房本配售單)

 。ǘ┊a權單位已宣告破產或已被合并、兼并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應由房屋原產權單位的權利、義務繼受人負責;若無繼受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出售;無行政主管部門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局予以出售。

  2000年4月27日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公有住房 出售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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