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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4: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調機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職責。
市、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shù)刃姓鞴懿块T制定交通規(guī)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規(guī)劃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和淮南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管理委員會應當保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等所需經費。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規(guī)劃、交通運輸、城鄉(xiāng)建設、教育、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農業(yè)機械、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市容)、林業(yè)、氣象、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機關、部隊、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實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必要時可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協(xié)會,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第六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單位應當無償發(fā)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交通管理信息以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協(xié)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疏導交通。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務,協(xié)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八條 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者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應當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和環(huán)境、道路交通狀況,對某些營運車輛和特種車輛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車型和控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公開聽取社會意見后確定。
第十條 市區(qū)范圍內停止辦理正三輪摩托車的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變更、注銷登記和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以及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換證手續(xù)的,應當將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
第十二條 上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柵、臨時通行牌證應當懸掛、粘貼在規(guī)定位置,不得遮擋、污損,不得涂描、倒置、折疊、重疊或者有其他妨礙號牌識別的行為;
。ǘ┨柵谱冃、殘缺、褪色及字跡模糊的,應當及時申請換領;
(三)使用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四)不得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識別的裝置;
。ㄎ澹┎坏冒惭b、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以及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裝置;
(六)駕駛室前后窗不得粘貼遮擋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以及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前后窗臺不得放置遮擋駕駛視線的物品;
。ㄆ撸⿵氖鹿こ淘、垃圾、煤炭等散裝物品運輸?shù),應當實施封閉化運輸,在車廂尾部及兩側噴涂本車號牌放大三倍以上的反光號碼,并保持清晰完整;
(八)從事工程渣土、煤炭、混凝土攪拌、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模瑧敯凑諊矣嘘P規(guī)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或者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
。ň牛┠ν熊、電動自行車不得加裝傘、棚、載物架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裝置。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和車輛出廠合格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準予登記的,應當發(fā)給車輛登記證和號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四條 校車應當經市、縣(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三年的記分周期無記滿十二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校車及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教育和處罰后將相關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教育行政部門和校車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自復員、退伍、轉業(yè)之日起一年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手續(xù)。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造成不良后果的,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及時將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
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上道路行使的機動車,經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并及時交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拆解;所得款項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十八條 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拖拉機以及駕駛人的登記、檢驗、考試、發(fā)證、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等信息互通機制。
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在辦理拖拉機以及駕駛人業(yè)務時,對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辦理相應的登記、檢驗等手續(xù)。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在市區(qū)道路對機動車采取一年以上限制通行措施的,應當事先公開聽取社會意見,并明確限制通行期限。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時組織交通設計,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智能交通項目設備、監(jiān)控設備、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隔離設施、無障礙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使用、管理和維護。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供電應當納入城市供電公網。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拆除、損毀、涂改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確需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應當設置行人過街設施或者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公路、城市道路與其他通道交接處,未設置交通信號燈的,道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規(guī)范設置警示或者讓行交通標志、標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jù)道路條件設置公交專用車道或者港灣式停靠站臺。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校車的行駛路線或者站點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暢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方案,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項目時,應當在報建階段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ㄒ唬┏鞘兄行膮^(qū)內,建設規(guī)模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商業(yè)、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以及超過五萬平方米的住宅類建設項目;
。ǘ┢渌貐^(qū),建設規(guī)模超過五萬平方米的商業(yè)、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以及超過八萬平方米的住宅類建設項目;
。ㄈ┡浣C動車停車泊位超過一百個的場館、園林和醫(yī)療類建設項目;
。ㄋ模﹩为殘蠼ǖ膶W校類建設項目;
。ㄎ澹╄F路、公路的客貨站場、客貨運碼頭、物流中心、公共汽車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公交樞紐、出租車服務中心等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類建設項目;
。┥套、多功能綜合樓等混合類建設項目有以上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
。ㄆ撸┕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工業(yè)類和其他類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對交通系統(tǒng)有顯著影響的,應當提出改善措施建議;無法消除影響的,應當對建設項目選址、建設規(guī)模、使用性質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fā)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作出處理決定。
在交通事故頻發(fā)或者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地點和路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道路經營管理者設置警告標志、減速或者安全防護等設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實施打谷曬場、晾曬物品、堆物作業(yè)、商品貿易、商業(yè)宣傳和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物品、懸掛橫幅、設置宣傳標牌。架設道路架空線應當達到規(guī)定的高度,并在作業(yè)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yǎng)護、保潔、綠化等作業(yè)時,應當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護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當穿著醒目的安全防護服裝,使用噴涂或者粘貼有反光標識的車輛。
在高架道路、立交橋、隧道等特殊路段作業(yè)時,應當制定安全作業(yè)方案,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拒絕交通警察檢查;
(二)駕駛機動車時不得有吸煙、飲食、穿著拖鞋、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收發(fā)查看信息、觀看電視、配戴耳機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ㄈC動車需要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三十公里;
(四)不得用全掛車、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車輛;
(五)不得用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牽引、助推其他車輛;
。┬\、接送員工的單位客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靠;
。ㄆ撸┹喪綄S脵C械車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ò耍┬罅、人力客運三輪車、正三輪摩托車和拖拉機不得在市區(qū)道路上行駛;但運輸農副產品的正三輪摩托車、拖拉機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時間行駛的除外;
(九)機動車等待通行信號臨時停車時,不得允許乘車人上下車輛;
。ㄊ┎坏米璧K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
。ㄊ唬{駛機動車進行商業(yè)宣傳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ㄊC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橫過道路時,主動避讓。
第三十條 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進入限制通行道路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架道路、隧道、立交橋橋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駛時,不得逆向行駛、倒車、掉頭、停車。
機動車在高架道路、隧道、立交橋橋面或者下穿道路發(fā)生故障的,駕駛人應當將機動車移至道路右側車道或者就近駛離;暫時無法移動的,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請求救援車、清障車對故障車輛進行拖曳、牽引,必要時迅速報警;車上人員不得在車道內活動或者逗留。
第三十二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停車等候,不得從路口外繞行;在允許非機動車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駛時,應當避讓行人。
第三十三條 行人或者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鉆爬、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ǘ┎坏迷谲囆械郎系群颉㈦S意行走、攔乘車輛以及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ㄈ⿺y帶動物不得妨礙交通安全。
第五章 停車場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編制停車場規(guī)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停車場建設規(guī)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經批準。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配建標準同步規(guī)劃和設計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停車場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
既有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以及大中型建筑未按規(guī)定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的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應當限期補建或者擴建。
第三十六條 規(guī)劃建設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報經批準。
第三十七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市、縣人民政府給予優(yōu)惠政策。
單位的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收費。
醫(y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以及行政機關辦事大廳、行政服務中心應當提供停車泊位。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明示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停車障礙。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诘缆吠\嚥次粌,按順行方向依次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二)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時,應當按順行方向,距離道路邊緣0.5米以內停放;夜間或者遇霧、雨、雪、煙、霾、冰雹、浮塵、沙塵暴等現(xiàn)象導致能見度較低時,應當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后尾燈;
。ㄈ┎坏迷诔鞘泄财囌军c、出租汽車停車候客和上下站點及其前后三十米以內的路段停放;
(四)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條 公共汽車進出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谕?空揪嚯x道路邊緣0.5米以內單排?,上下乘客后立即駛離;
。ǘ⿻簳r不能進入停靠站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
。ㄈ┎坏迷谕?空疽酝馔\嚿舷鲁丝;
。ㄋ模傠x?空緯r,依次單排順序行駛。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主要道路兩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設置免費的出租汽車停車候客或者上下站點。
出租汽車上下乘客時,應當按順行方向,距離道路邊緣0.5米以內?;在設有出租汽車上下站點的路段,應當在上下站點?,上下乘客后立即駛離,不得停車候客。
第四十二條 城市道路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施劃停放地點的,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自然災害、環(huán)境污染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交通運輸、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等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四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xiàn)場,并迅速報警。
醫(yī)療機構應當在接診后及時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未及時支付費用而拖延救治。當事人不能及時支付或者無法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應當先行墊付;車輛未參加保險且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不能及時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從基金中先行墊付。
第四十六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ㄒ唬{駛車輛離開現(xiàn)場的;
。ǘ┻z棄車輛離開現(xiàn)場或者報案后無正當理由離開現(xiàn)場未及時到達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
(三)送傷者到醫(yī)院后逃匿的;
(四)有條件報案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清的;
(五)指使他人冒名頂替的。
第四十七條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人身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死亡人員身份確認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人身損害賠償金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第四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各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應當立即撤離現(xiàn)場再自行協(xié)商處理。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者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調解機構調解,或者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對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五十二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一千元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ㄒ唬┪丛谝(guī)定位置懸掛、粘貼機動車號牌和臨時通行牌證的;
。ǘ┱趽、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ㄈ┨柵谱冃巍埲币约白舟E模糊未申請換領的;
。ㄋ模┪词褂脵C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的;
(五)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識別裝置的;
。{駛機動車時穿著拖鞋、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收發(fā)查看信息、觀看電視、配戴耳機的;
(七)在駕駛室前后窗范圍內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粘貼遮擋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或者放置遮擋駕駛視線的物品的;
。ò耍┱喣ν熊囘`反規(guī)定在市區(qū)道路行駛的;
。ň牛⿵氖鹿こ淘、垃圾、煤炭等散裝物品運輸?shù)臋C動車,未按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完整的;
。ㄊ┎痪邆湫\囻{駛條件而駕駛校車的;
。ㄊ唬┠ν熊嚰友b傘、棚、載物架等妨礙安全駕駛裝置的。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ㄒ唬┯萌珤燔嚒⑤d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車輛的;
(二)校車、接送員工的單位客車,未在指定地點停靠的;
。ㄈ┹喪綄S脵C械車未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的;
。ㄋ模┑却ㄐ行盘柵R時停車時,允許乘車人上下車輛的;
(五)駕駛機動車進行商業(yè)宣傳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
(六)從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裝物品運輸?shù)臋C動車,未按規(guī)定實施封閉化運輸?shù)模?/p>
。ㄆ撸C動車在高架道路、隧道、立交橋橋面或者下穿道路發(fā)生故障停車后,不按規(guī)定開啟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或者未及時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ò耍┰谠O置出租汽車上下站點的路段,出租汽車在站點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點內滯留等客的。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ㄒ唬⿵氖鹿こ淘、煤炭、混凝土攪拌、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臋C動車,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或者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的;
(二)阻礙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的;
。ㄈ┰诟呒艿缆、隧道、立交橋橋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駛時,逆向行駛、倒車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設置、移動、拆除、損毀、涂改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設置、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停車障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責令其限期履行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市區(qū)道路以及城市中心區(qū)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市社會經濟發(fā)展的狀況確定并公布。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用于運送不少于五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7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9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的《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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