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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調解員守則(試行)

    2019-04-12 17:02 來源: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xi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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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xié)會

      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調解員守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調解員的調解行為,提高工程造價糾紛調解的質量和效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調解員應積極參與調解中心組織或認可的培訓以及相關活動,以保持和提升與調解相關的知識與技能。

      第三條 調解員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的情形下,方可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調解中心的指定:

     ?。ㄒ唬┚哂薪鉀Q案件所需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二)能夠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并能夠積極推進調解案件。

      調解員若不能保證具備上述條件,則應當拒絕接受選定或指定。

      第四條 調解員應與案件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包括私人關系和經濟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員應當自行回避,主動拒絕接受選定或指定,但當事人堅持選定或者同意指定的除外:

     ?。ㄒ唬┦潜景傅漠斒氯嘶蛘吲c當事人或當事人的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ǘ┍救嘶蛘咂浣H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ㄈ芜^本案的當事人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代理人的;

     ?。ㄋ模┡c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解的。

      第五條 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公正地進行調解,平等地對待當事人,避免使當事人對其形成不公正的印象。

      第六條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保持中立。調解員不得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供影響其中立地位的法律咨詢及建議。調解員不得進行誤導性宣傳,也不得保證調解結果。

      第七條 調解員在調解程序正式開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的基本程序、調解員在調解中的作用以及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第八條 調解員應當向各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關于案件調解費及相關費用的真實、完整的信息。

      第九條 調解員應做好有效調解的準備,事先商定調解進程及方案。

      第十條 調解員應當勤勉、積極主動地按照調解規(guī)則推進調解,以法律和專業(yè)知識為基礎,向當事人客觀地陳述案情,幫助當事人分析爭議焦點以及當事人各自的責任,引導當事人在誠實守信、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逐步減少分歧,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調解協(xié)議。

      第十一條 調解員在調解程序和調解結果上應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并運用其創(chuàng)造力與經驗,積極引導調解程序進行,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調解員應當給予各位當事人充分地表達其意見的機會。

      第十三條 在調解中,調解員有責任積極地促使各方基于充足的信息、知識及建議(包括協(xié)助雙方取得獨立的專業(yè)信息及意見)而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調解協(xié)議。

      第十四條 調解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在任何時間或基于任何理由要求終止調解或單方退出調解。

      第十五條 調解員擔任促進者的角色,其主要的任務是協(xié)助雙方在充分獲知相關信息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在任何情況下,調解員都不應脅迫或強制各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第十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員應當退出案件調解:

     ?。ㄒ唬┱{解員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xù)履行調解員職責的;

     ?。ǘ┱{解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未按規(guī)定披露可能影響其在該案中擔任調解員的獨立性、公正性的相關情形的;

      (三)一方當事人以合理事由申請更換調解員的。

      第十七條 調解員應對調解案件及在調解過程中獲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披露或各方當事人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條 對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案件,在當事人其后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中,調解員不得參與案件審理或裁決,也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十九條 調解員可以專業(yè)、誠實的方式宣傳、推廣其所提供的調解服務,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和調解中心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 調解員違反本守則,情節(jié)嚴重的,將其從調解員名冊中除名。

      第二十一條 本守則由調解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守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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