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登記制度
權證登記制度對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權利主張,采取成立要件制度。即政府登記機關既要求房地產權利人提供法定形式的登記要件,又要對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經行政審查無誤的,給予房地產權利登記,并頒發(fā)有關權屬證件。政府頒發(fā)的房地產權屬證件不僅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記機關對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屬負有證明義務,房地產權利人可以依據政府頒發(fā)的權屬證件,行使確認的權能。權證登記制度認為,當事人關于房地產權利在相關合同中的設定、變更和解除,僅僅是債權的設定、變更和解除,只能得到法律關于債權的保護,而不能得到物權的保護。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債權文件,必須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并頒發(fā)相關證件后,才產生物權效力。
如果發(fā)生房地產行政確權爭議,必須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政府行政機關同時承擔登記責任。經行政訴訟,如果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確權有誤,司法部門也不代行行政權,而是判決行政登記機關撤消確權決定,由行政機關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新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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