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
我國《擔保法》上規(guī)定了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上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一種定限物權。
擔保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從屬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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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叫質押
不動產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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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存單(2)股權質權(3)知識產權質權(4)以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設定的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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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留置權產生的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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