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權產生的條件
留置權須具備的積極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只能在動產上產生。
。2)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對于牽連關系,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了三種: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沒有支付保管費用,則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的貨物,拒絕向委托人交付貨物。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如果債權未到清償期,則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還不確定,債權人不能產生留置權……
留置權產生的消極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不能產生留置權:
1)留置債務人的動產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不得違背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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