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人員都知道,對于一個建設項目,選擇了一個優(yōu)秀的施工單位,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項目經理的優(yōu)秀稱職程度,就決定了項目的最終結果。好的優(yōu)秀的施工單位具有自己精專的優(yōu)勢領域,而普通的一般意義上的合格的施工隊伍的施工往往具有不確定性,給工程的質量、工期和造價帶來很大的風險。某單位的藝術樓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錄用施工隊伍,在技術標差異不大的情況下,只有一個資質最低的單位商務標合格,其他單位的報價都超出了規(guī)定的范圍。低資質單位中標后,人員和施工機具無法按計劃到位,質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資嚴重超額,領導和群眾都極為惱火。究其原因,是建設單位對承擔施工任務單位的風險認識不足,危害嚴重性評估不夠。還有的施工單位沒有資質借用資質,有的低資質借用高資質,還有的私自轉包、分包給低資質甚至無資質單位。應當說,建設領域較為普遍地存在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與合同執(zhí)行主體不一致,即建設領域中的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guī)定:禁止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單位使用本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接工程。施工單位為規(guī)避這一法律規(guī)定,采取無施工資質或低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利用掛靠高施工資質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務,以至當前建設領域存在一種普遍現(xiàn)象即:一級施工隊伍中標,二級施工隊伍簽合同,三級施工隊伍甚至無等級施工隊伍施工。由于掛靠方式的出現(xiàn),合同簽訂單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實際承建單位卻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及完成建設任務的能力。于是建設過程中,建設工程糾紛增多,國家建設項目遭到一定的損失。
為了避免上述風險的發(fā)生,建設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參加投標單位的考察工作,對其身份、資格、能力進行認真審查確認。合同主體的審查是合同審查中首先要確認的問題,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是直接關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決條件。就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而言,建設單位簽約前應首先對施工方資信等重大事宜進行細致調查,才能從源頭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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