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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造價工程師考試《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考點(70)

2010-05-04 09:23  來源:  字體:  打印

  1.仲裁的意義不僅在于尋找一條解決爭端的途徑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條款的出現(xiàn)使當事人雙方失去了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端的權利;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須向法院申請;

  2.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考慮到設計變更在工程變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將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大類;

  3.工程變更的處理要求:如果出現(xiàn)了必須變更的情況,應當盡快變更;工程變更后,應當盡快落實變更;對工程變更的影響應當作進一步的分析;

  4.從不同的角度看,不論因為什么原因導致的設計變更,必須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為發(fā)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和承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兩種情況;發(fā)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變更沒有拒絕的權利;

  5.能夠構成設計變更的事項: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6.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則發(fā)包人可根據(jù)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收到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xié)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xié)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7.在工程變更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經發(fā)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經對方確認后執(zhí)行;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變更范圍: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改變原來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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