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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結算報告與工程審計報告不一致的法律解讀(專題八)

2009-03-19 09:42  來源:  字體:  打印

  專題八 關于竣工結算報告與工程審計報告不一致的法律解讀、典型案例與實務操作

  8.1 爭議的產生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造價確認存在一個疑難復雜的具體問題,承、發(fā)雙方經過反復努力,以自行協(xié)商或市場審價方式已經確定工程結算,但事后發(fā)包人又以工程造價應通過審計為由,通過審計部門提出一個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與已確認的結算發(fā)生差異,發(fā)包方以審計結論推反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所引起的糾紛,如是案件審理又陷新的困境。

  8.2 相關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

  1.《合同法》相關條文

  2.《審計法》相關條文

  8.3 相關法規(guī)的解讀

  1.項目竣工結算審核與竣工據算審計的區(qū)別歸納

 ?。?)兩者依據不同:竣工決算審計主要根據國家的審計法和相關規(guī)定,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在執(zhí)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無隱匿資金;隱瞞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資包干結余、以及以投資包干結余名義分基建投資之類的違紀行為等等?;▽徲媰热轂榭⒐そY算編制依據、項目建設及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建設成本、交付使用資產、尾工工程、結余資金、基建收人、投資包干結余、投資效益評價。

  竣工結算審核主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工程定額I、工程消耗標準、取費標準以及人工、材料、機械臺冊價格參數(shù)、設計圖紙和工程實物量,工程造價的確認的控制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檢查。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以承包合同為基礎,在竣工驗收后結合施工變更、工程簽證的情況,作出符合施工實際的竣工結算。

 ?。?)兩者標的不同:竣工決算審計是以基建項目為標,包括獎金來源、基建計劃、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設計、施工實施的一切財務收支;而工程造價竣工結算審核以單位工種為標的,只對單位工程造價的合同負責。

  (3)兩者從業(yè)人員不同:決算審計與工程造價審核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專業(yè)學科,審計以會計師、審計師為主;而工程造價審核以造價工程師為主。

  (4)兩者法律效力不同: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是一種審計行政法律關系,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只對被審計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其它單位不產生連帶法律約束力。凡對建設單位投資項目進行的審計結果,對施工單位的造價結算不具有約束力。

  工程造價中的工程結算審核,以施工承包合同為基礎,以承發(fā)包雙方發(fā)生的實物交易為依據,按照國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機消耗標準進行核算,對雙方有約束力。其工程結算審核結果可作為雙方結算的法律依據。

  (5)兩者的目的不同:工程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公有制投資者獎金進行有效的控制,減少投資者濫用職權截留資金,轉移資金于小金庫,造成建設資金流失,實施違法行為。其職能是一種監(jiān)督行為。而工程造價審核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目的的行為,是確定造價的實施過程和行為。

  8.4.法律對策

  最高人民法院(2001)(建設工程教育網)民一他字第2號函在答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定的工程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運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中指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工程價款取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來解決

  故此,審計結果不應作為工程造價結算依據,而工程造價結算只能根據雙方合同約定。

  8.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糾紛相關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原告

  (反訴被告、上訴人):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

  被告

  (反訴原告、被上訴人):南部縣人民政府

  1995年南部縣公路指揮部正式成立,代表南部縣人民政府負責對唐巴公路南部段進行改造。南部縣公路指揮部在施工過程中與包括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在內的十多個施工單位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該工程歷經兩年,與1997年6月25日全面竣工。南部縣公路指揮部與各施工單位確定的竣工結算價款為10852.39萬元,南部縣人民政府已向各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10299.72萬元,尚欠工程款552.67萬元。

  1999年12月,南部縣審計局依法出具《審計決定書》幷告知各施工單位:若不服審計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秾徲嫑Q定書》核準該路段的工程總造價為9450萬元,在竣工結算的基礎上核減了1402.39萬元。

  2000年年底,承建單位之一的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以后,指定由南充市高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原告訴稱,1998年8月5日,我方與南部縣公路指揮部對工程進行了結算,經雙方嚴格核算,工程總造價為730萬余元。除工程中已支付的價款外,南部縣人民政府尚欠我方18萬元,請求法院判令南部縣人民政府支付所欠工程款18萬元。同時南部縣人民政府依據《審判決定書》提起的反訴。反訴原告南部縣人民政府訴稱,在工程承建中,反訴被告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先后在公路指揮部領取工程款730萬余元。南部縣審計局依法對被告承建路段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后,審計核減了工程造價,被告幷未依法對《審計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為此,按照核減的工程款,被告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在公路指揮部超領工程款51萬余元,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超領的工程款51萬余元。原告(反訴被告)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辯稱,我方與被告方南部縣政的承包合同有效。工程結算應以合同約定的單價和實際工程量進行核算。被告南部縣政依審計決定來否定合法的合同,是明顯的行政干預。被告南部縣政府反訴的理由是原告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沒有履行審計決定。審計決定生效后,兌現(xiàn)審計決定的唯一途徑是審計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審計局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也無權委托公路指揮部和被告申請執(zhí)行。被告南部縣人民政府不是申請執(zhí)行的主體,更不是本案反訴的主體,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被告的反訴。

  【審判結果】南充市高坪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審計法》有關規(guī)定,審計機關依法定職權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審計決定書》送達原告后,原告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審計行政行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在原告和被告之間就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原告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應當依據《審計決定書》的決定,返還給被告南部縣政府其超領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

  2001年8月8日,南充市高坪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支持被告南部縣政府的反訴請求,判令原告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返還被告工程款51萬余元及利息。

  原告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就本案而言,南部縣公路指揮部與上訴人南充市公路建設公司簽訂的公路路面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和結算是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協(xié)商一致的民事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所涉及工程造價審計只是審計機關對國家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的行政監(jiān)督,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也無證據證明結算本身存在違法性,雙方的工程價款結算具體明確,應予采信,審計結論不能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不能以此否定雙方已經確認的工程價款,南部縣政府以審計決定對上訴人的工程價款主張進行抗辯,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反訴請求不應支持。

  2002年4月28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南部縣政府的反訴請求;判令其向上訴人支付所欠工程款15萬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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