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投資是否是固定資產投資時,首先要清楚界定固定資產的標準。是否屬于固定資產,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用途。固定資產主要用于生產商品、銷售商品和服務,或租借給他人,以獲得相應的資產收益,或用于行政管理和社會公用,如機器、廠房、商業(yè)流通用房、辦公大樓、道路、橋梁等。
2)經濟價值較大。
3)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長期資產。
4)具有實物形態(tài),可以服務于多個生產經營周期。
5)價值是分次經過累計折舊形成消耗,記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并從產品銷售收入中得以收回。
對于同樣的實物資產,既可能是固定資產,也可能是流動資產。如機器設備,機械制造廠生產的機器設備是為銷售而制造,不是固定資產,只是勞動產品;商業(yè)營銷部門所購買的用于銷售而存放的機器,也不是固定資產,而只是庫存的產成品,兩者都屬于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投資的職能是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社會再生產。
因此,固定資產投資可分為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對原有固定資產折舊進行補償的投資和用于擴大再生產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在我國前者被稱為更新改造投資,后者被稱為基本建設投資。然而,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這兩類投資是很難截然分開的。如用原有固定資產折舊積累的折舊基金,在被用于新建項目時,既可以被認為是基本建設投資,也可以被認為是更新改造投資。即使是用于原有項目的投資,也并不是簡單的對原有資產的更換,而是在設備性能、生產能力等方面都與原來有較大改進。從全社會的角度看,每年都要淘汰一部分生產能力(包括倒閉的企業(yè)),而這部分生產能力的補償(相當于維持簡單再生產),也是由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增生產能力(包括新建的企業(yè))來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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