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理論與方法》復習資料(19)
房地產分割的需要
房地產通常是家庭財產的最主要部分,共有財產分割、遺產分割等通常涉及房地產分割。房地產分割一般不宜采取實物分割的方法,一是房地產在實物上通常難以分割,二是如果進行實物分割則通常會損害房地產的效用,減損房地產的價值,因此,一般是采取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方式,然后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例如,夫妻離婚,原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不宜采取實物分割由雙方各得一半,多數情況下是由其中的一方獲得該套住房,該方再按照該套住房市場價值的一半向對方支付現(xiàn)金或現(xiàn)金等價物。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通常都會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該套住房進行估價。
有時即使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法,但由于房地產是不均質的,以應平均分割為例,土地通常是在價值平均分配的基礎上進行面積不等的劃分;如果按照面積進行平均分割,則分割后的各部分價值不均等,通常還需要進行現(xiàn)金或現(xiàn)金等價物的“多退少補”。房屋一般既難以按照面積進行平均分割,也難以在價值平均分配的基礎上進行面積不等的劃分,通常是先按照自然間進行實物分割,再根據各部分之間的價值差異進行現(xiàn)金或現(xiàn)金等價物的“多退少補”。這些都需要房地產估價提供價值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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